首頁 要聞 焦點

前科男恐嚇女檢、地院院長 遭判刑1年2月

【記者袁世鋼/高雄報導】高雄一名葉姓男子因不滿傷害案被起訴,竟先後打電話至高雄地檢署與高雄地方法院,向接聽電話的書記官恫稱,要求轉告孫姓女檢察官與地院院長蔡國卿「小心一點」,隨後又因恐嚇臺鐵員工遭併案起訴。法官認定,恐嚇罪不以「直接向本人表示」為限,判刑1年2月。

判決指出,葉男先前因傷害案件遭雄檢孫姓女檢察官起訴,地院審理期間,他聲請書記官迴避遭駁回,因而對女檢察官及地院院長蔡國卿心生不滿,憤而於2025年6月16日下午4時許致電雄檢,向接電話的書記官恫稱,叫孫姓女檢小心一點,「有人要開槍打死她」;隨後又打電話到高雄地院表示,「你叫蔡國卿小心一點」。

孫姓檢察官與蔡國卿知悉後均心生畏懼。檢警不敢掉以輕心,指揮警方追查通聯紀錄,於3天後將葉男逮捕到案並聲押獲准。檢方進一步查出,葉男同年5月間也曾致電臺鐵鳳山站,對站務員恫稱:「你們下班小心一點,我會去砍你們。」等語,經檢方偵結起訴。

高雄地院一審時,葉男否認犯行,辯稱只是發洩情緒、想罵人,且並未直接撥打被害人分機,主張僅是惡作劇,並非惡害通知。然而,法官審酌認為,恐嚇罪不以直接向本人表示為限,若透過第三人轉告,間接使被害人知情並心生畏懼,仍構成恐嚇罪。

法官考量,3名被害人在被告落網前,皆擔心其採取進一步實害行為,生命安全遭受威脅,並使執行司法、檢察相關業務或公眾運輸環境之安全遭受威脅,對於社會治安的危害程度嚴重,依3個恐嚇罪各判刑6月,合併應執行1年2月。

案經上訴,高雄高分院認為葉男並無《刑法》第16條「違法性錯誤」之減刑事由。且葉男曾有妨害公務、妨害名譽等多項衝動型犯罪前科,素行不良,並於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顯見法紀觀念薄弱,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