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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男恐嚇女檢、高雄地院院長 遭判刑1年2月

【記者袁世鋼/高雄報導】高雄一名犯傷害罪的葉姓男子,遭起訴後對孫姓女檢察官、高雄地方法院院長蔡國卿心生不滿,遂打電話至高雄地檢署、高雄地院,向接電話的書記官要求專轉達兩人「小心一點」,因此又被依恐嚇罪起訴。法官審酌,恐嚇罪並不以直接向被害人本人表示為限,判刑1年2月。

判決指出,葉男前因傷害案件遭雄檢孫姓女檢察官起訴,高雄地院審理時,他聲請書記官迴避被駁回,因此對女檢、高雄地院院長不滿,憤而於2025年6月16日下午4時許致電雄檢,向接電話的書記官恫稱,叫孫姓女檢小心一點,「有人要開槍打死她」;隨後又打電話到高雄地院,再向接電話的書記官表達,「你叫蔡國卿小心一點」。

孫姓女檢、蔡國卿知悉後,皆心生畏懼。檢方不敢大意,分案偵辦並指揮高雄警方追查蔡男通聯記錄,3天後將他逮捕到案,依觸犯恐嚇罪向法院聲押獲准。經查,蔡男除了恐嚇前述2人以外,同年5月18日也曾致電台鐵鳳山站,向接電話的王姓站務員恫稱,「你們下班小心一點,我會去砍你們」等語,經檢方偵結起訴。

高雄地院一審時,蔡男否認犯行,辯稱只是為了要發洩情緒,想罵人,他並未直接撥打被害人分機號碼,也不知道接電話的人是誰,且接電話的人並未感到恐懼,也不排除是惡作劇,因此並非惡害通知。但法官審酌,恐嚇不以直接向被害人本人表示為限,行為人如以加害被恐嚇者生命、身體之事告知第三人,間接使被恐嚇者知情而心生畏懼,仍與恐嚇罪相符。

法官考量,被害人3人於偵查機關確實查獲被告前,擔心來電者可能隨時進一步採取實害行為,擔憂自己的生命、身體安全遭受危害而恐懼不安,並使執行司法、檢察相關業務或公眾運輸環境之安全遭受威脅,對於社會治安的危害程度嚴重,依3個恐嚇罪各判刑6月,合併應執行1年2月。

案經上訴,高雄高分院認為,蔡男犯行並無《刑法》第16條所示違法性錯誤之情況,因此不適用該條但書減刑事由。且他曾因妨害公務、妨害名譽案件經論罪科刑並執行完畢,足見他有多次衝動型犯罪前科,素行不良,這次又於上次判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案,足見他欠缺法紀觀念,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