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劉姓男子2023年間透過管道結識位於柬埔寨的詐欺機房成員,後來又認識一名台灣車手集團發起人,遂決定居間搓合雙方,利用通訊軟體Telegram成立詐欺工作群組,讓雙方可即時配合,只要境外機房成功收到詐款,馬上就被台灣車手團提領後洗錢隱匿,遭法院重判10年半徒刑。
屏東地院判決指出,劉男與國內車手集團發起人合作,雖未親自現身從事車手、收水、兌換虛擬貨幣洗錢等工作,但他卻隱身於幕後,作為車手集團與境外機房接洽聯繫的管道,依位階較低之成員回報訊息,進而操持控制各項行為進度,他利用通訊軟體Telegram的詐欺群組,讓境外機房提供詐款匯入資訊,讓在台車手、收水手即時從事取款、收水等任務。
法官統計,劉男以一行為同時犯下37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以及以一行為同時犯下操縱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操縱犯罪組織罪處斷。
法官審酌,劉男是連結境外詐欺機房及台灣車手集團之樞紐,為實現整體犯罪計畫中之關鍵環節,操縱車手集團共同為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及洗錢犯行,並提供洗錢幣商管道,將詐欺所得轉為虛擬貨幣,以此方式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並分潤,達成詐欺犯罪取得不法所得重要目的,使司法查緝之不易,更使社會詐欺犯橫行無阻。
法官批評,劉男所為是現今詐欺產業鏈全球化,導致查緝日益困難之根本原因;且他根本無需招募成員、出資購買設備,或出面承受遭捕風險,即可坐享詐欺犯罪所得分潤,可謂低風險之無本生意,所為絕不宜寬貸,重判有期徒刑1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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