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去年提出《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並已送至立法院審議,草案增訂鼓吹戰爭的行政裁罰、修正發展組織罪構成要件等規定。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9日舉行修法公聽會,有學者指出,本次修法更能夠精準定罪,不過也有人認為,這將導致司法審判僅憑言論的客觀傾向即予論罪。
政院版《國安法》修正草案新增「參與組織罪」,明確規範在地協力者和中間人的刑事責任。「發展組織罪」的構成要件也從較抽象的「意圖危害國安」,調整為「足以生危害於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提高認定門檻。草案也明定任何人不得以文字、圖畫、聲音、影像等公開鼓吹、倡議或支持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對我國發動戰爭或採取非和平手段消滅我國主權,違者可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助理教授王智盛表示,過去用主觀要件的「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的說法,實務上無法有效定罪,因為很難界定主觀狀況,現在採取形式適性犯的架構是正確的,也就是用「足以生危害」的客觀構成要件,更符合未來在國安調查或國安法制應用時,能更精準定罪。
不過,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教授廖義銘認為,若法律僅要求行為「客觀上足以生危害」,而不要求國家證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危害國家安全的特定意圖,將導致司法審判僅憑言論的客觀傾向即予論罪。因此,必須堅持主觀特定意圖與客觀具體危險並重的雙重構成要件。
廖義銘建議,修正案應精確界定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定的客觀情況或界定標準,例如將「國家安全」化為:防止洩漏特定國防機密、防止對關鍵基礎設施的實體破壞、防止外國勢力以非法手段干涉民主選舉等;對於「社會安定」的限制,應嚴格限於使用暴力、煽動他人使用暴力或實施恐怖活動等具體且迫切的危險情狀。
至於鼓吹戰爭言論的行政裁罰,王智盛認為,法條文字過於模糊,易將學術分析、軍事風險研判或時事評論捲入,應限於「直接鼓吹敵對勢力以武力侵犯」的動員性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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