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福村動物園一隻東非狒狒2023年3月間脫逃,遭圍捕的林姓獵人射殺,檢方查出當時是桃園市府農業局一名徐姓技工下令「可直接開槍」,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起訴,林姓獵人不起訴。桃園地院一審將他判刑8月,案經上訴,高等法院改判6月,並宣告緩刑3年。
東非狒狒當時脫後,開啟長達18天的自由生活,在桃園平鎮、楊梅、新屋等地區四處逃竄,桃園市農業局最後在楊梅富岡發現其蹤跡。一名林姓獵人當下接獲新竹縣政府農業處要求支援圍捕,到場時見狒狒正要逃竄,一旁自稱是農業局的年輕人稱已無麻醉針,要求他立刻開槍;他為避免狒狒傷及民眾,便聽命射擊,造成狒狒左胸中彈,傷重不治。
桃檢調查發現,下令開槍者為桃市府農業局徐姓技工,雖然林姓獵人供稱有告知對方使用自製獵槍,但徐男仍否認指示開槍、辯稱不知道獵人的槍有殺傷力。檢察官認定徐男在沒有合法權限下下達宰殺指令,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起訴。至於林姓獵人,《野生動物保育法》獵殺相關條文不處罰過失犯,因此予以不起訴處分。
一審桃園地院審酌,徐男明知脫逃狒狒是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用麻醉槍圍捕即可,竟罔顧政府保育野生動物的用心,利用不知情獵人宰殺,危害自然生態平衡,妨礙環境永續發展,又自始否認犯行,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犯野生動物保育法非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判刑8月。
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認為,依卷內事證資料,徐男否認犯罪並不可採,考量徐男無前科,且圍捕任務事前部署欠周、行動倉促、專業度不足、各單位間聯繫失靈、現場指揮失當,徐男是因一時失慮,基於不確定故意而犯案,且未獲任何不法利益,犯罪情節輕微,因此改判刑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25萬元,並宣告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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