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兒童權利公約》(CRC)國際審查結論建議政府制定「社會團體法」,保障兒少的結社與集會權利。對此,立委張雅琳、黃捷1日與多個民團舉行記者會,呼籲行政院盡速提出「社會團體法」草案,回應國際審查建議,別再讓兒少的結社權繼續落空。
張雅琳指出,若能讓兒少合法結社,將有助於穩定公共參與、累積政策影響力,因此,她呼籲行政院應盡速提出「社會團體法」草案,落實《兒童權利公約》國際審查建議,使兒少從被保護者轉為真正的公共參與行動者。
黃捷表示,內政部應把握今(2026)年底行政院發布兒童權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的契機,積極重啟立法程序,落實兒少結社權,以實際行動支持兒少的公共參與。
下一代人本交通促進會副理事長陳翔庭表示,現行《政黨法》容許16歲青年入黨,但在《人民團體法》下,16、17歲青少年卻無法自主成立合法的公共事務協會。此外,30名發起人的規定過於沉重,常迫使兒少尋求家長或老師掛名湊數,不僅削弱組織自主權,也讓參與初衷不純粹。
EdYouth 臺灣一滴優教育協會倡議專員馮于倢表示,討論政策、制定法規時,應看見兒童這個群體之間的異質性、正視兒童在各個發展階段不同的能力,並做出差異化的措施。於兒少結社權保障亦是如此,不宜用18歲一刀切的方式限制兒少結社集會此類的基本權,不應用單一門檻涵蓋所有年齡層,而是細緻的劃分權利行使的範圍,並提供對應的支持措施。
臺灣青年民主協會理事長楊姿潁表示,許多公共議題往往從少數人開始討論與關注,但現行制度卻要求在起步階段即須湊足30人,導致許多仍在萌芽中的倡議難以成形,青年也被迫將心力耗費在人數動員,而非議題本身。
亞洲公民未來協會執行長林文亮表示,台灣現行《人民團體法》要求30名發起人的高門檻,與日本、澳洲、泰國等亞太鄰國相比顯於嚴苛且不合時宜,阻礙台灣公民社會與國際合作。更違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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