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近日發布最新解釋令,釐清房屋稅2.0新制課徵原則,自114年期起,原本依法免徵房屋稅的房屋,若於年度中移轉他人,轉為應稅標的,當期仍維持免稅,自移轉日的次期起才恢復課徵房屋稅,以減輕買方負擔。
財政部指出,房屋稅2.0自2024年7月1日上路,並於2025年期首次開徵,制度改為按年課徵,並引入「納稅義務基準日」,以每年2月的最後一天作為認定時點。
以今年房屋稅為例,基準日為2026年2月28日,課稅期間為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依原規定,若房屋於基準日前完成移轉登記,將由新所有權人成為該年度納稅義務人。
不過,財政部表示,考量房屋稅與地價稅同為持有稅,且均已改採按年課徵,課稅邏輯應該一致,因此比照地價稅相關函釋,訂定本次解釋令。換句話說,若在基準日前完成移轉登記,雖性質轉為應稅房屋,當期仍維持免徵,須至次一年度才開始課徵。
觀察實務案例,財政部說明,若民眾投標國有財產署標售的非公用房屋,該類房屋原無出租收益,依法也可免徵房屋稅。
財政部說明,解釋令可望降低交易過程中的稅負不確定性,特別是購買原本免稅房屋的民眾,不會在取得當年度立即負擔整期房屋稅,有助於穩定市場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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