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局前組長劉冠軍涉侵占國安密帳孳息1.9億元,2000年潛逃中國後遭通緝,歷經一、二審均認定追訴權時效已完成,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全案免訴確定。
劉冠軍原為國家安全局總務室出納組上校組長,1999年職掌祕密經費「奉天專案」基金,辦理歸墊基金後仍有799萬餘美元(約新台幣1.9億元),應屬國安局預算外收入,劉利用職務之便陸續侵占、挪用鉅額公款孳息。
案發後,劉冠軍於2000年9月3日由新竹南寮漁港偷渡出境至中國,遭發布通緝,行蹤至今成謎。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定,劉冠軍涉犯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最重本刑為無期徒刑,追訴權時效為20年;因劉冠軍逃亡被通緝,致審判不能進行,時效應加計因通緝而停止的追訴期間1/4,合計為25年。
一審認定,劉冠軍犯罪行為終了日為1999年4月2日,檢察官於2003年11月12日偵結起訴,同年月17日繫屬法院,追訴權時效於2025年2月24日完成,因此判決免訴。
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高院認為,一審部分數據有誤應更正,本案追訴權時效應為2025年4月21日完成,仍判免訴。
案件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就追訴權時效完成所計算的日期並無違誤,駁回檢察官上訴,免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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