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21時05分許,桃園警察分局小檜溪派出所接獲田姓外送員報案,表示在民有五街與顧客發生糾紛,員警獲報前往現場。
經詢問外送員表示,要先收錢再送餐,顧客表示錢已經拿在手上,請對方交付餐點卻被拒絕,兩人因此在現場僵持許久。
員警了解後勸說雙方互相交付餐點及款項,顧客表示會向外送平台檢舉後離去,此時田男突然用外語向對方碎念,隨即情緒失控大聲咆嘯嗆聲,為避免其引發更大衝突,並預防突發攻擊行為,員警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對田男進行約束,同時持續進行勸導,請他停止過激行為離開,田男情緒平穩後自行離開。
桃園分局羅永昌指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
、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
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
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
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load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