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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事會議冤案補償三讀通過 學界:補發薪資只是起點

立法院17日三讀通過《教師法》修正條文。(記者宋碧龍/攝影)
立法院17日三讀通過《教師法》修正條文。(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莊璦筠/臺北報導】立法院17日三讀通過《教師法》修正條文,明定教師在校事會議調查後若獲清白,將補發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對此表示肯定,認為此修法是維護教師權益的重要拼圖。不過,有校長認為,對於提升教師士氣的「幫助可能不大」,關鍵仍在於校事會議的結構性問題,應進一步強化調查精準度,並賦予學校彈性處理空間。

依現行規定,教師涉及《教師法》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案件,服務學校經性平會、教評會認有必要者,教師須配合暫時停聘接受調查,即使最終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復職後依規定只會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或另半數本薪(年功薪),但並未包含學術研究加給。

立法院17日三讀通過《教師法》第25條、第53條修正條文,明定教師於暫時停聘接受校事會議調查後,如最終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停聘期間本薪(年功薪),並擴大補發範圍納入學術研究加給。

對此,全教總理事長侯俊良表示,感謝行政、立法部門共同完成這塊維護教師權益的重要拼圖,但他也強調,薪資補發僅是保障權益的起點,教師復職後的權益仍待進一步完善,包括停聘期間若曾自費負擔代課支出,應由主管機關全額負擔;停聘期間的差勤紀錄應徹底註銷,不應留存任何負面註記,避免日後影響介聘、考核或甄選;此外,對於查無實據的個案,應建立更積極的名譽恢復與補償機制,以減少對教師的聲譽傷害。

全教總專業發展中心執行長葉明政指出,在現行制度下,部分未經查證的指控動輒啟動停聘調查,嚴重打擊教師士氣,甚至形成「濫訴」問題,呼籲教育部應同步檢討校事會議制度,從源頭根除校園濫訴亂象。

針對修法效益,臺北市立金華國中校長黃啟清在接受《大紀元時報》訪問時坦言,對提升教師士氣的「幫助可能不大」,由於主因還是校事會議啟動門檻過低,家長透過1999專線投訴非常容易,迫使學校與老師疲於應付。

黃啟清強調,學校本職是辦學,而非辦案,若教師有違失,理應議處並改進,但若查無實據,行政單位不應僅以「解釋清楚」結案,現行制度仍有諸多補強空間。

新北市秀朗國小校長曾秀珠向《大紀元時報》表示,建議未來應該強化調查機制的精準度及分流制度,且應賦予學校彈性處理空間,她舉例,教學與管教常存在「灰色地帶」,例如老師在課堂指責犯錯的學生,學生的心理感受跟家長的解讀,可能會與事實有落差,若不分案件輕重一律採取高強度調查處理,對教學現場衝擊很大。

曾秀珠也提醒,老師失去的往往不只是薪水,還包括名譽與教學信任,本次修法是好的開始,但教育現場需要的是更完整的保障與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