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17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條文修正案,擴大預防性羈押事由,納入《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如酒駕)、殺幼童罪、妨害性影像罪,以及兒少性剝削、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這項修正案的通過,反映了司法政策從「事後懲戒」轉向「事前預防」的顯著趨勢,特別是針對具有高再犯率或對社會安全有重大危害的犯罪行為。
強化制度補強保護潛在被害人
民進黨立委陳培瑜表示,兒少性剝削影像的重製、散布與持有案件持續增加,顯示問題有擴大趨勢,應透過制度補強,避免兒少反覆受害。
國民黨立委吳宗憲說,近年集團式詐欺犯罪盛行,且妨害性隱私、兒少性剝削及組織犯罪等問題日益嚴峻,為保護潛在被害人,確保偵查順利,有納入預防性羈押適用範圍的必要。
民眾黨立委陳昭姿表示,此次修法象徵國家在守護人民安全上邁出關鍵一步,透過制度強化,使高風險犯罪在符合法定要件下得以預防性羈押,避免再次危害社會。人民期待的不僅是事後懲罰,更是事前預防,修法展現對詐欺集團、性剝削犯罪、黑幫組織及酒駕累犯等行為的明確態度。
增訂多款罪名提升社會防禦力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條文明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法》強制性交罪、殺人罪、傷害罪等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的必要者,得羈押之。
修法後,新法在預防性羈押事由中,增訂多款罪名,包括《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殺幼童罪、凌虐或妨害未成年人健康發育罪、妨害性影像罪、加重妨害性影像罪、供人觀覽性影像罪、製作不實性影像罪等。
此外,三讀條文也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至第5項,以及第3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之罪,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之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罪等罪,納為預防性羈押事由,使高風險犯罪在符合法定要件下得以預防性羈押,提升社會整體的安全防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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