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民進黨籍立法委員陳賴素美在擔任桃園縣市議員期間,詐領助理費逾785萬元遭判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3年,又再爆涉嫌於任職立委期間以「低薪高報」、「人頭助理」方式詐領助理補助費,金額高達240萬餘元,桃園地檢署2026年4月21日被桃園地檢署起訴貪污罪,陳賴素美到案後配合檢調調查並認罪,也表示願意還犯罪所得,但現在並沒有資力繳清。檢察官審酌其身為民意代表領有優渥薪資卻知法犯法,建請法院予以量刑,並聲請沒收全數犯罪所得。
桃檢肅貪專組檢察官黃榮加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偵辦陳賴素美詐領助理補助費案,認定陳賴素美及其親友等7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偵結起訴,檢察官建請法院審酌陳賴素美長期擔任民意代表領有國家優渥支薪資,卻仍知法犯法詐領助理補助費,所為當不足取,及其於偵查中之供述等情予以量刑,並聲請沒收犯罪所得240萬2,337元,澈底剝奪被告犯罪所得。
起訴書指出,62歲的陳賴素美擔任第9屆立法委員期間,串通67歲陳姓小叔、73歲王姓助理,以及77歲掛名擔任桃園市楊梅區陽光婦女發展協會理事長的陳姓大姑、羅女、姜男及其妻林女等親友,分別利用低薪高報、人頭助理費兩種方式詐領立委助理費。
起訴書指出,低薪高報的部分,檢方指出陳賴素美的陳姓小叔與王男擔任公費助理時,每月實領薪資分別為3萬6,000元及3萬2,000元,陳賴素美卻指示製作不實聘書向立法院浮報薪資及加班費,待款項撥入後,陳、王超過實領金額的差額需全數繳回,陳繳回46萬6,444元、王繳回23萬5,559元共70萬2,003元用於支付楊梅服務處租金、水電及辦公用品。
人頭助理費部分,陳賴素美向66歲羅女、47歲林女及丈夫的姊姊陳女提議擔任人頭助理,3人配合提供身分證件、銀行帳戶存摺、印章,再由陳賴指示不知情國會助理製作內容不實聘書、遴聘異動表等文件,向立法院將羅女等3人虛偽申報為公費助理,待被告羅女等人的薪資款項匯入帳戶後,陳賴自行提領或指示被告羅女等人將薪資全數領出,羅94萬3,077元、林35萬9,058元及大姑39萬8,199元共170萬334元作為陳賴素美其他日常開銷使用,其中羅女詐領94萬餘元竟被用來繳陳賴素美私人購車的車貸。
陳賴素美到案於偵查中認罪悔悟,表示願繳回犯罪所得,但因資力不足尚無法繳納,犯後態度良好,量刑時一併審酌。至於王姓助理、羅女、姜男及其妻林女等4人因於偵查中認罪,且多是基於情誼配合,建請法院審酌減輕其刑。
桃園地檢署呼籲,民意代表領有國家所給予優渥之薪資,本應恪遵法令,依據專業恪盡行使監督政府之職權,守法循矩謀求公益,助理補助費之申報更應遵守法令,任何不實申報補助費之行為,皆會影響人民對於民意代表之信賴,戕害公眾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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