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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三延役實質審查 核二換照尚未申請

核安會今年4月8日完成核三廠再運轉計畫的程序審查,目前正進行實質審查。(中央社)
核安會今年4月8日完成核三廠再運轉計畫的程序審查,目前正進行實質審查。(中央社)

【記者莊璦筠/綜合報導】立法院去年5月13日三讀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修正案,新增機組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須再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的運轉執照最長為20年,如今修法已屆滿1週年,核安會13日指出,核三廠再運轉計畫的程序審查目前正進行實質審查,但目前尚未接獲核二廠運轉執照換照申請以及再運轉計畫等文件。

去年《核管法》修正重點包含,運轉執照有效期間最長40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新換執照效期最長20年為限。

此外,修法前規定經營者必須在執照屆滿前5至15年提出申請,新法則取消了此項限制,允許經營者依實際狀況調整換發時間;運轉執照效期屆滿後,須再繼續運轉者,仍須經主管機關確認設施安全無虞並審核通過,方可繼續運轉。

核安會日前表示,已於今年4月8日完成台電提出的核三廠運轉執照換照申請案及再運轉計畫相關文件程序審查,並確認送審文件完整性符合申請要件,已開始進行實質審查作業。另外,核安會也於4月28日於恆春舉辦「核安會審查核三廠運轉執照換發案」地方說明會。

據媒體報導,核二廠的再運轉計畫預計今年下半年提送核安會審查。核安會說,目前尚未接獲核二廠運轉執照換照申請以及再運轉計畫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