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關提醒,納稅義務人如不服海關對進口貨物核定的稅則號別、完稅價格、應補繳稅款或特別關稅,應於收到稅款繳納證翌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以維護自身權益。
基隆關表示,依《關稅法》第45條規定,商民若對海關核定結果有異議,可依法提出救濟。近期有不少商民針對相同案情提出大量復查申請,例如同一貨物的稅則號別認定或反傾銷稅核課案件。對於同一當事人、同類事實或法律原因的案件,可合併以1份復查申請書提出,並將報單號碼、稅款繳納證及相關證據列冊作為附件,以節省紙本作業。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載明「押金」的「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僅作為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足額保證金之用,並非《關稅法》第45條所稱的「稅款繳納證」。納稅義務人須待海關核定完稅價格或補(追)繳稅款後,收到正式核發的稅款繳納證,始得依法申請復查。
此外,海關提供多元復查管道,除可向原處分海關提出書面申請外,也可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網站線上申辦復查。不過,由於復查屬要式行為,納稅義務人仍須於線上申請翌日起3日內補送紙本復查申請書。相關表格可至基隆關網站下載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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