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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推動法三讀 納產品全週期

立法院2日三讀通過《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並更名為《資源循環推動法》。(環境部提供)
立法院2日三讀通過《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並更名為《資源循環推動法》。(環境部提供)

【記者常懷仁、莊璦筠/台北報導】立法院會2日三讀修正《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將其更名為《資源循環推動法》,本次修法是自2002年後最大幅度修法,管理範疇擴大到產品的全生命週期,包含設計、生產到回收再利用,全面納管,還建立沙盒機制。

環境部表示,本次修法是以「源頭減量、資源循環」為核心方向,推動產業由線性經濟全面轉型為循環經濟,開啟由「廢棄物管理」邁向「資源循環」新時代。未來政府將制定國家資源循環計畫,並設立跨部會「資源循環推動會」,整合中央與地方資源,共同推動循環經濟發展。

此外,本次修法導入綠色設計制度,未來得指定產品及營建工程採行易拆解、單一材質或使用一定比例再生料等設計方式,從源頭降低資源浪費及提升再利用效益。同時,也可指定業者採取重複使用、減少使用、延長使用或禁限用等措施,降低對原生資源依賴。

為促進全民參與循環經濟,環境部說,修法新增循環標誌及產品資訊揭露制度;而政府未來將優先採購循環產品,並鼓勵民間企業投入循環採購,以擴大循環市場需求。

此外,修法也新增「創新實驗沙盒」制度,讓創新循環技術或商業模式得於受控環境下進行驗證,協助循環產業發展與技術突破。

三讀條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國家整體資源循環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至少每5年檢討1次。

至於罰則,若違反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或提供資料,違反有關清運、儲存方法、設施規範等規定,處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工或停業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