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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服務法初審 穩定幣納許可制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3日完成「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逐條審查。(記者宋碧龍/攝影)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3日完成「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逐條審查。(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謝苡柔/台北報導】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週三(3日)完成「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逐條審查,審查完竣後決議提報院會討論,且之前不需交由黨團協商。初審條文除建立虛擬資產服務商許可制度,也將穩定幣發行納入許可管理,並強化交易平台上下架審查、反市場操縱及投資人保護機制。

在虛擬資產服務商管理方面,條文明定,業者須依業務種類分別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及證照,未經許可不得經營相關業務;新增虛擬資產業務或經營其他業務,也須事先取得核准。

為防堵不適任人士經營虛擬資產業務,條文規定,曾犯虛擬資產詐欺、洗錢或違反本法規定罪刑,經判決有罪確定且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5年,不得擔任虛擬資產服務商負責人。已任職者,應予解任。

初審條文明定,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商應建立虛擬資產上下架審查基準及程序,並就集中交易市場提供交易服務的虛擬資產,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同時應建置防範市場不公正交易機制,以及價量異常偵測與警示措施。

穩定幣監管也是此次審查焦點之一。條文規定,在台灣發行穩定幣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主管機關核准前須會商中央銀行同意;發行人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最低實收資本額另定。

此外,穩定幣發行人須設置充足準備資產,並存放於境內金融機構,且與自有財產分離管理;當發行規模達一定金額時,還須依規定繳存準備金。條文也明定穩定幣應以面額發行及贖回,不得支付利息或其他形式收益。

財委會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金管會未來訂定虛擬資產上下架核備辦法時,應就審查程序訂定明確期限,以15天內完成審查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