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1日初審通過《刑法》第80條修正草案等案,經與會立委、官員討論後,最終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通過,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前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
民進黨立委范雲表示,她這幾年遇到眾多年幼時遭到性侵害的受害者,受害者長大後想發聲卻遇到法律問題。因此,她希望把未成年性侵害的刑事追訴期改成自被害人成年起算,讓被害人有能力追求正義時,法律能給予機會。
民眾黨立委陳昭姿指出,民眾黨主張追訴期時效至少要從被害人成年之日算起,目的在於保障被害人權益,期待受害者未來有能力時,能為自己遭遇的不公與傷害發聲。
國民黨立委吳宗憲提到,此修法在實務上存在風險。由於案件何時被發現,直接關係到破案關鍵與判決結果;若案件發生超過20年才提告,依據現行證據法則,幾乎都判無罪,這是不是對被害人的二次傷害?
司法院祕書長高金枝表示,行政院跟司法院版本之所以會定為20歲,是因為對被害人有利,以及追訴權時效是一定要存在的,只是在成年以前不計入,因為完全捨棄追訴權,就可能會有偵查怠惰,反而造成司法正義無法實現。
法務部次長黃謀信進一步說明,延長被害人的追訴權時效,是因為受害者在年幼時可能因知識不足、身心受創,或處於高權、依附關係中而不敢提出告訴或追訴;至於為何定為20歲,是因為台灣《民法》的成年年齡已下修為18歲,若僅寫「成年」保護期間會變短,因此明定為「20歲」能給予受害者更有利的時效保障。
最後,經在場者討論後,通過行政院及司法院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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