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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修法】縮短羈押期限 朝野無共識另期審查

【記者常懷仁/台北報導】立委翁曉玲提出《刑事訴訟法》第108條修法,縮短羈押期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1日進行初審,朝野立委無法達成共識。立委看法不一,有認為背離國際潮流、實務困難,也有立委建議召開公聽會,最後召委翁曉玲宣布另定期審查。

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翁曉玲等人提案將偵查中羈押期限改為最長1個月、審判中2個月、延長羈押及審判中均不得逾1個月。

翁曉玲表示,「羈押期限」長達百年沒有修正,已經不合時宜,更背離保障人權的國際潮流。

但國民黨立委吳宗憲並不認同,他指出,法院裁准羈押前五名是詐欺、毒品、竊盜、殺人、家庭暴力,核准羈押比率高達83%,「偵查不像菜市場買菜,一進去東西就準備好」,以詐欺為例,查到機房還要追查幕後,若限縮羈押時間,會否讓這些案件難以繼續偵辦?

吳宗憲坦言,有些案子4個月也難以查清楚,因為現在很多跨國犯案,資料往返費時,檢察官必須透過外交部聯絡他國外交部,再轉交給他國行政部門,耗時數月。他擔憂,修法很可能造成刑事偵查、犯罪偵查的崩潰。

日本僅羈押20天
法務部:制度不同

針對翁曉玲提到,日本在檢察官申請羈押後,法院准許羈押期間原則上只有10天,必要情況下可以延長,最長也不得超過10天,總計20天。

法務部次長黃謀信回應,目前偵查期間是「2+2」個月,相較於歐洲等國並沒有過長,實務上已經非常緊迫。至於相較於日本制度,兩國制度是不同的概念,如:一個車手提領20次,中華民國是一次解決2+2個月,但日本可以透過20次訴因,所以20乘以10變成200天。

司法院祕書長高金枝則指出,她沒有要情勒,但是案件量太大了,有法官一個月新收案就有29人在押,案件如何進行?若有羈押必要性,也可能因時限到必須放出去。司法院非常同意羈押不能作為押人取供的手段,但有些案件必須要有這樣的期間讓案件審判能夠順遂進行,並確保判決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