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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女老師遭特教生毆傷提告求償 法官配家長連帶賠6680元

【記者袁世鋼/高雄報導】高雄一名劉姓女老師,2024年10月在教室內遭一名學生攻擊,造成臉部、腹壁挫傷,提告求償醫藥費680元、非財產上損害6萬元。學生家長辯稱,孩子是特教生,事發後有向老師道歉,但對方卻不接受。法官審酌,該生2023年就曾有類似行為,家長未能證明已盡管教責任,判賠6,680元。

劉姓女教師控訴,該名學生於2024年10月7日上午10時許,在教室毆打她的臉部及腹部,並口出穢言對她辱罵,導致她的臉部及腹壁挫傷,造成她支出醫療費用680元、非財產上損害6萬元;而家長是學生的法定代理人,應付連帶賠償責任。

學生家長則主張,孩子是特教生,事發後有跟老師說過「對不起」,但對方都不接受,始終不願意給孩子一個機會。

橋頭地院指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若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行為時如有識別能力,須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法定代理人如果沒有疏懈或已盡相當之監督責任,但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則不負賠償責任,惟法定代理人須負舉證之責,證明自已已盡管教責任。

法官審酌,該生在審理中自陳,「不能打人這件事情是普遍知道不能做的事情」,可見他在犯案時,具有識別其行為不法、可能造成損害之能力,因此須與家長共負連帶責任。

法官調查發現,該生前於2023年就曾有因情緒失控而對老師肢體動粗的行為紀錄,家長更應持續教導孩子如何處理情緒及避免衝動情緒爆發使他人受傷;且家長平時之監督教導屬於事前之行為防範,縱使該生是特教生、已於事後向老師道歉,也不能證明家長已盡監督之責。

法官考量,劉姓女教師遭學生毆打,身體及精神都受有相當之痛苦,但衡酌她的傷勢、該生的加害程度及行為動機等一切情狀,認為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應以6千元為適當,因此判決學生及家長應連帶賠償6,6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