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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繞道出口 立院法制局:管制時點應提前

我國籍3名資訊業者企圖幫助中國取得50台受管制的美超微高階AI伺服器。(海巡署提供)
我國籍3名資訊業者企圖幫助中國取得50台受管制的美超微高階AI伺服器。(海巡署提供)

【記者袁世鋼/綜合報導】海巡署基隆查緝隊今年5月20日查獲資訊業者涉嫌走私美超微高階AI伺服器至中國,經濟部國貿署6月9日公布最新「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實體管理名單」,新增中國等265個實體。立法院法制局認為,我國管制機制若側重在出口時之許可、查驗,恐難以因應第三地繞道風險。

國貿署基於防止武器擴散、國際制裁考量,近日召開跨部會出口實體清單審查會議後,6月9日公布最新「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實體管理名單」,新增265個實體,包含伊朗、俄羅斯、墨西哥、土耳其、中國大陸、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等,並移除13個實體。國內廠商倘欲出口至名單內實體,應事先取得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海關亦將配合邊境攔查。

立院法制局指出,我國《貿易法》已就直接違規輸出及部分轉往管制地區之案件,分別就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文件調取、派員檢查及違反後責任設有規範,惟第三地繞道規避交易常以非管制地區為形式目的地,並透過轉運、再出口或變更交易文件等方式,呈現一般出口交易之外觀,若管制機制仍側重出口時之許可、邊境查驗及違反後責任追究,恐難以因應交易形成及出貨前已顯現之繞道風險。

以鄰近的亞洲國家為例,日本的「外匯和對外貿易法」,設有輸出者等遵守基準,將出口人於交易前應為之確認及管理義務明定於法律層級。而韓國的「對外貿易法」則於戰略物資管制體系中,要求業者在交易前即注意客戶、用途及交易安排是否有異常,並以限制出口等處分作為後續管制手段。

法制局認為,應透過風險辨識、交易異常查核及文件保存等制度,將管制時點前移至交易形成及出貨前,使內控紀錄成為事前審查及事後比對之基礎。透過較明確之合理查核標準,除可降低出口人以未查核或不知情迴避管制責任之空間外,亦有助於守法業者留存其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之紀錄。

法制局建議,政府應評估於《貿易法》中明定出口人就交易對象、最終用途、物流路徑、再出口可能性及文件異常等交易前可辨識事項,進行風險辨識、事前查核、內部控制等核心義務,使後續發生轉運、再出口或變更收貨人、目的地等情形,有查核紀錄可供比對;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貨品風險、出口人規模等,於子法或公告中建立分層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