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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駕修法初審 條文保留送協商

法務部次長黃謀信。(記者宋碧龍/攝影)
法務部次長黃謀信。(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常懷仁/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2日審查《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修正草案等案,針對毒駕修法進行討論,法務部指出,毒駕跟酒駕本質惡害性不同,應有差異性規範之必要,最後經在場立委討論後,相關條文保留送協商。

政院版所提草案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一、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法務部:防再犯 應沒收車輛

法務部書面報告指出,鑒於毒駕行為日益氾濫,造成無辜民眾傷亡及家庭破碎,為維護用路人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身體、財產法益,有提高刑罰之必要;又考量毒駕行為與酒駕行為本質惡害性不同,有就刑度為差異性規範之必要,以符合罪責相當原則。

法務部表示,為避免行為人再犯風險,並防免動力交通工具所有權人無正當理由任意將車輛提供予服用酒類、施用毒品者使用,致生死亡或重傷之結果,宜有沒收之規定,以全面防堵此類行為。

民眾黨立委陳昭姿表示,民眾黨主張不管是吸毒、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都要加重刑度;民進黨立委張雅琳指出,關完後不要再犯才是重點,不然出來後仍會影響公共秩序;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指出,若酒駕或毒駕撞死或撞傷警察應該加重其刑1/2,是否同意?

法務部次長黃謀信回應,若對方因被羈押無法做戒癮治療,釋放後仍要做戒癮治療。另外,目前已有相關規定,若導致公務員死亡可以處到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最後,經在場立委討論後,相關條文保留送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