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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食安法 業者延遲通報最高罰3千萬

行政院會23日通過《食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括要求符合一定類別與規模的食品業者,須將食品安全監測計畫送中央審查。(記者宋碧龍/攝影)
行政院會23日通過《食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括要求符合一定類別與規模的食品業者,須將食品安全監測計畫送中央審查。(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賴玟茹、黃玉燕/連線報導】中聯油脂苯駢芘超標事件持續延燒,也促成食安制度檢討,行政院會23日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要求食品業者發現產品有危害安全疑慮時,須在24小時內通報,若未通報或延遲通報,最高罰鍰從過去的300萬元提高到3千萬元。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此次《食安法》修法以「強化源頭管理、製程管理、異常通報、品質管理及數位管理」五大方向為核心,盼從制度面補強食安防線。

石崇良:調整中央地方權責

修正草案重點包括,重大食安事件發生時,中央可成立指揮中心,整合跨部會資源,地方主管機關須負責通報中央,並依指揮中心指示辦理應變。為落實食安監督權責劃分,地方主管機關負責例行查核,中央則可針對重大、突發性或其他食安事件進行查核,地方須配合辦理。

衛福部長石崇良表示,食安把關需要中央與地方分工合作,地方政府負責查廠、稽查及抽驗,中央則負責邊境查驗及政策規劃。此次修法針對中央與地方權責進行調整,包括將《食安法》第41條地方主管機關相關規定,由原本「得執行」改為「應執行」,明確要求地方負起查核責任,讓中央與地方在事件發生時的分工更清楚。

行政院會23日通過《食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括要求符合一定類別與規模的食品業者,須將食品安全監測計畫送中央審查。示意圖。行政院會23日通過《食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括要求符合一定類別與規模的食品業者,須將食品安全監測計畫送中央審查。示意圖。(桃園市府衛生局提供)

實驗室須上傳檢驗報告至中央

在業者管理方面,符合一定類別與規模的食品業者,須將食品安全監測計畫送中央審查;若發現產品有危害安全衛生疑慮,應在24小時內通報,違反通報義務者,提高罰鍰上限至3千萬元,並新增實驗室檢驗資訊通報義務。石崇良表示,實驗室若未通報,則開罰3萬元至300萬元,逾期未改善也會再罰。

為強化第三方驗證機制,草案也規範驗證機構可進行現場抽樣,要求業者提供樣本、自主檢驗報告等資料。

針對業者自主檢驗部分,食品業者若未依規定設置實驗室或未落實檢驗義務,將處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違反危害通報義務者,則加重處罰,並建立財產保全機制,避免受處分業者透過隱匿、移轉財產規避裁罰。

石崇良說明,草案要求一定規模或上市櫃業者要自設實驗室,且須經過中央認證;無論自設實驗室或是外部實驗室,檢驗報告都要及時在24小時內上傳到中央指定系統。

網路賣進口食品 要揭露輸入許可

此外,草案授權訂定食品下架及後續處置相關規範,若因中央指揮中心指示或中央公告下架,食品安全保護基金可補助非食品業者相關費用,降低事件造成的衝擊。

同時,因應網路食品交易增加,修法也新增網路平台業者管理義務,要求平台負起風險管控責任,強化線上食品流通安全。

草案也明定,販賣業者於網際網路陳列、販賣輸入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應揭露輸入許可證明文件,違反者屆期不改正,處3萬元至30萬元罰鍰。

8年僅驗中聯1次 市駁斥

對於外界質疑台中市作為中聯油脂所在地,過去多年查驗次數是否不足。石崇良說明,台中市過去8年來,曾於2024年配合食藥署檢驗中聯油脂1次,相較台南、高雄,台中的檢驗次數確實偏低。目前供應大豆沙拉油最上游的煉油廠主要集中在三個縣市,包括台中的中聯油脂、台南的台糖及高雄的大統益。

對此,台中市副市長鄭照新反駁,該說法是以偏概全,依《食安法》規定,油品主要由業者依法自主送驗,中聯油脂相關油品自2022年起至毒油事件發生前,共依法強制檢驗18次,其中1次為中央與地方聯合稽查的抽檢,其餘17次則為業者依法送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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