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要聞 綜合

民法刪兄弟姊妹特留分 尊重遺囑自由

【記者常懷仁/台北報導】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刪除《民法》第1223條的「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並於《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12條;修正的條款,自公布6個月後施行,不適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現行《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法務部表示,本次乃刪除兄弟姊妹之「特留分」,其「應繼分」規定則仍予維持,是如被繼承人未於生前預立遺囑排除兄弟姊妹繼承遺產,亦無其他前順位法定繼承人時,其兄弟姊妹仍得依現行《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之。後續,將持續與相關機關協調,推動後續法案審議作業,期能盡速完成配套部分修法程序,使繼承法制更臻完善。

「這次修法不是剝奪兄弟姊妹的繼承權」,國民黨立委吳宗憲說明,如果生前沒有特別立遺囑,兄弟姊妹仍然依法繼承;如果有立遺囑,就應該尊重往生者的安排,刪除的是法律強制保留給手足的「特留分」,不是兄弟姊妹的法定繼承人身分。

時代力量黨主席王婉諭舉例,資深藝人曹西平離世之後,他的親身經歷與遺產爭議,讓台灣社會逐漸意識到修改特留分制度的重要性。兄弟姊妹不該讓血緣淪為「情緒勒索」的工具,相信修法之後,手足之間相互關照的良善精神並不會因此消散,反而能透過制度的修正,尊重逝者的遺囑與真實意願。她呼籲立法院應針對配套措施進行實質討論,盡速將「繼承人特別貢獻」制度補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