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7月1日公布「社會福利服務採購溝通協商指引」,希望建立政府與社福團體討論服務內容的機制。然而,台灣社會福利總盟於3日指出,指引中若將協商意見僅訂為「參考」,第一線服務經驗恐難反映於採購規劃中,最終受害的仍是服務對象。
台灣社會福利總盟理事長陳節如表示,目前許多社福服務由政府委託民間團體提供,民間團體長期接觸服務對象、了解現場需求,服務內容規劃不宜僅由政府單方面決定。
陳節如指出,指引中多次提及協商意見作為「參考」,並規定主辦機關應依案件需求、法規規定及實務情況評估後,作為招標前需求規劃及契約內容研擬依據。她認為,若最後是否採納仍由主辦機關決定,協商恐難發揮實質作用。
社福總盟質疑,依指引內容,是否召開溝通協商主要由主辦機關依實際需要決定,社福團體或使用者缺乏明確提出協商的管道。此外,對於未採納民間意見的部分,也是在協商結論中說明,民間擔心缺少事前討論空間。
台北市社會福利聯盟常務理事吳易峰指出,青少年與家庭需求隨社會變遷快速,過去以台北市少年服務中心為例,歷經7次協商會議才調整出符合現場的方案;若採購規劃與經驗脫節,恐導致資源無法有效發揮。
台灣社會福利總盟祕書長孫一信向《大紀元》表示,社福採購表面上是政府與民間團體間的契約問題,但最終影響的是接受服務的民眾。
他表示,社工人力是社福服務能否維持的重要因素,若政府編列經費未如實涵蓋勞健保、退撫金等實際成本,機構將面臨招募困難,進而導致民眾等待期拉長、服務追蹤不足。
孫一信也提醒,不同社福領域不能只用服務人數或案件數衡量工作負荷。例如身心障礙服務可能面對大量個案,但兒少保護、家暴、性侵害等高風險案件,每案涉及的家庭問題較複雜,需要投入較多人力與時間處理。
孫一信表示,協商制度最重要的是回到服務現場,討論不同領域所需人力、合理服務量及民眾實際需要,避免採購內容與第一線服務產生落差。
社家署回應:非倉促訂定 將依協商共識執行
針對民間質疑,社家署回應說明,該指引係以對等協商權為前提,歷經8、9個月試辦及多方討論,絕非倉促訂定;會議中也已依總盟意見調整部分文字。社家署強調,只要雙方達成協商,後續均會依共識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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