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正在審查《能源管理法》修正草案,擬要求一定規模以上的用電大戶設置自用發電及儲能設備。全國工業總會3日表示,若適用門檻維持契約容量5MW以上,預估逾400家企業將受影響,建議修法僅適用於新設或擴廠投資案並保留多元履行機制。
工總指出,依現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契約容量5MW以上用電大戶必須履行相當於契約容量10%的再生能源義務。此次修正草案擬增訂第10條第4項,再要求一定規模的用電戶限期設置自用發電及儲能設備,以提升能源韌性。
工總表示,若修法通過且適用門檻維持5MW以上用電大戶,將影響半導體、光電、鋼鐵、石化及AI(人工智慧)資料中心等逾400家企業,因此提出3項修法建議供立法院參考。首先,多數既有廠區受限於空間因素,難以增設發電及儲能設備,加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建議設置義務僅適用於新設或擴廠投資案,與現行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相關規範一致,降低既有企業的調整成本。
其次,目前儲能設備仍存在安全及技術成熟度的疑慮,且保險市場承保意願不足,建議將「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修正為「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讓企業可依實際需求選擇履行方式。
第三,增列「其他替代方案」,包括繳納代金、購買再生能源憑證,以及參與需量競價、需量反應等措施,提供企業更多元的履行管道。
工總表示,未來若修法通過,經濟部訂定相關子法時應就用電大戶的認定標準、履行期限及設備容量等細節與產業界充分溝通,避免制度設計與企業實務脫節,藉此降低對企業營運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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