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聯油脂食安風波持續延燒,民進黨立委林淑芬表示,中聯案凸顯食安法不能只剩事後究責,更重要的是事前風險預防。她認為,若食品業者在採購、驗收、委託製造或取貨前檢驗時,已發現供食品製造使用的原料有重大污染訊號,即使尚未收貨,主管機關也應該同步知道。她主張,這次食安法修法應明確處理「重大風險資訊責任」,建立重大食安異常資訊通報機制。
林淑芬8月5日在臉書發文表示,中聯油脂案發展至今,外界關注的焦點已經不只是哪些產品下架、哪些業者受罰,而是重大食安警訊何時出現、由誰掌握,以及為什麼主管機關沒有同步知道。
她引述食藥署調查報告指出,中聯案不是單一因素造成。調查小組研判,苯駢芘風險較高者,可能來自特定來源或船批黃豆原料;中聯現行製程管制計畫書,也未將相關化學危害納入辨識、評估及管理。
林淑芬表示,報告並指出,巴西進口黃豆製成的大豆油,較美國進口黃豆製成的大豆油更常檢出苯駢芘,不同船期原料品質也有差異;但業者沒有針對已知風險較高的原料提高原料及產品檢驗頻率,對經常性異常的製程參數,也未積極進行矯正措施。
她認為,這代表中聯案不是最後產品驗出超標才突然發生的問題,原料來源、船期差異、油槽檢驗、製程參數、管制界限、下游檢驗、拒收退貨紀錄,都是可能提前示警的訊號;問題在於,這些訊號沒有被整合,也沒有即時進入主管機關的風險判斷。
林淑芬指出,台糖5月在中聯311號油槽驗出粗油苯駢芘14.7ppb,台糖主張該批粗油並未進入台糖工廠、倉庫,也沒有由台糖加工製成產品,因此並非通報義務人。她表示,真正要問的是,如果食品業者在採購、驗收、委託製造或取貨前檢驗時,已經發現供食品製造使用的原料有重大污染訊號,即使尚未收貨,主管機關是否也應該同步知道。
她說,苯駢芘14.7ppb,不只是買賣雙方要不要交貨的問題,它代表上游食品原料出現重大污染訊號,只要這個風險資訊沒有進入主管機關,後續這批油是否封存、是否精煉、是否轉賣、是否流向其他買方,就仍然留在業者之間自行處理,「這正是食安法風險預防精神應該處理的地方」。
林淑芬表示,食安法不是只用來事後究責,更重要的是事前的風險預防。這幾年重大食安事件之後,食安法一再修正,從源頭管理、業者自主管理、追溯追蹤、HACCP,到行政院提出強化異常通報、品質管理及數位治理,核心概念都指向同一件事,就是讓風險在進入市場以前被辨識、被通報、被處理。
她指出,中聯案不是沒有檢驗、沒有驗證、沒有文件,而是這些資料沒有及時進入主管機關的風險判斷。高風險原料、油槽檢驗、製程偏差、拒收退貨,都沒有即時進入主管機關,也沒有形成同槽、同船期、同來源的橫向警示,這說明現行制度不能只要求業者留下紀錄,更要確保重大異常資訊能被通報、被勾稽、被查核。
林淑芬主張,這次食安法修法,應明確處理「重大風險資訊責任」。食品業者在採購、驗收、委託製造、供應商端採樣或取貨前檢驗時,只要發現供食品製造使用的原料、半成品或產品有重大食安異常資訊,即使尚未收貨、尚未入廠,也應在一定期限內通報主管機關。
她並表示,「食品雲」不能只登錄進貨、出貨與產品流向,真正有預警價值的,往往是不合格資料。合格資料告訴政府哪些產品可以放行,不合格資料則能讓政府及早辨識高風險來源、異常製程與可能受影響的流向;「拒收不是風險的終點」,對主管機關來說,拒收應該是啟動封存、追查檢驗或限制流向的起點。如果修法仍未補上這個漏洞,下一次重大食安事件發生時,政府仍可能等到下游驗出超標、產品流向浮現、媒體追查或吹哨者揭露後,才回頭處理,無法回應民眾對食品安全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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