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陳姓男子與鐘姓女友為牟取利益,於2025年3月、4月間3度販售含有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的喪屍煙彈共7顆給他人,合計獲利1萬1千元。法官考量,依托咪酯當時仍是二級毒品,二人3次販毒時間、地點均可明顯區別,應分論併罰,每次犯行各判刑5年5月。
判決指出,陳、鐘二人於2025年3月6日先以3千元販售2顆喪屍煙彈給一名林姓男子,林男認為效果不佳,要求再提供純度較高的煙彈,3天候再以4千元向陳、鐘二人購得3顆。後於同年4月30日,陳、鐘二人再以4千元販售2顆煙彈給林男及另名張姓男子。
法官認為,在販賣毒品罪中,「意圖」營利即是犯罪目的,原則上不以發生特定結果為必要,因為在實務上販毒獲利難以查證買賣價差,因此犯嫌常推稱自己「沒有賺」;反之,若無利可圖,一般持有毒品之人怎會輕易將所持有之毒品轉售他人,而甘冒再次向他人購買時被查獲風險之理。
南投地院審酌,陳、鐘二人3次販賣毒品之犯行,時間、地點均可明顯區別,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考量二人為己私利而多次販賣毒品,不僅助長依托咪酯流傳,更危害社會治安,並沒有《刑法》第59條中任何顯可憫恕、足引起一般人同情之情形,因此不予減刑,依每次犯行判處5年5月徒刑,合併應執行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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