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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不服海關處分,應於30日內提起救濟

【記者徐文海/基隆 報導】基隆關表示,民眾收到海關核發之處分書或稅款繳納證(以下簡稱「處分文書」)後,如對處分內容不服,切勿因一時疏忽錯過法定救濟期間,以免影響自身權益。該關提醒,收到處分文書時,應立即留意救濟教示及30日法定期間,及早提出復查或訴願。

基隆關說明,商民如因涉及違反《海關緝私條例》、《關稅法》等相關規定,收到海關核發的處分文書後,對處分內容如有不服,應特別注意行政救濟期間。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7條、《關稅法》第45條及《訴願法》第14條等相關規定,受處分人得於收到處分文書之次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備妥申請書或訴願書,向海關申請復查,或向訴願管轄機關(財政部)提起訴願。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30日救濟期間的起算日,是以受處分人「收到處分文書之翌日」為起算日,並非以當事人實際閱覽或知悉處分內容之日為起算日。此外,法定30日期間包含星期六、星期日及國定假日等例假日;惟期間末日如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順延至次一工作日。

基隆關強調,受處分人如逾越法定30日救濟期間才提出復查或訴願,原處分可能因已確定,而被視為「逾期未救濟」遭程序上不受理,進而影響自身權益。因此,收到處分文書後,務必儘速確認救濟期間及相關程序,切勿因延誤而喪失救濟機會。

基隆關提醒,為保障民眾行政救濟權利,海關作成的處分文書均附有救濟教示條款。民眾收到處分文書後,如對處分內容有疑義或不服,應詳閱救濟教示,並於法定期間內,依處分文書所附相關文件及規定,載明不服的對象、事實及理由,完成簽名或蓋章等程序後提出救濟,以確保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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