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長蔣萬安長子錄取北市府教育局的公費「國際交換學生計畫」,挨批未遵守利益迴避。北市府主張,市長並未參與計畫審核,無涉利益衝突;蔣萬安則聲稱不會領補助,並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自主檢核表」只是範本,可以其他方式替代。廉政署強調,關係人不論如何都應主動揭露。
蔣萬安長子申請北市府教育局的公費「國際交換學生計畫」過程中,遭質疑未遵守利益迴避相關規定。北市府主張,市長完全沒有參與該交換學生計畫的公文簽核、也未涉入補助款的審定與核定,因此無涉利益衝突。在爭議爆發後,蔣萬安也決定讓兒子放棄領取該項計畫的7.5萬元政府補助。
對此,廉政署說明,「不論公職人員有無參與補助審核,均應履行揭露義務」,申請補助者應自行主動踐行《利衝法》第14條第2項之據實揭露身分關係義務,不論公職人員有無在該補助程序中參與,申請補助者均有揭露義務。公職人員之關係人雖可申請補助,但補助對象應事前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身分關係,補助機關也應主動公開。
此外,北市議員洪婉臻揭露,蔣萬安沒有依法填寫「利益衝突迴避自主檢核表」。但蔣萬安聲稱,在教育局既有申請表中,已經要求填寫父親資料,而且他有簽名,也有揭露薪資來源與身分,已據實完成揭露義務。
廉政署則強調,《利衝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應該要揭露「公職人員的姓名、服務之機關及職稱」、「關係人之姓名、其與公職人員屬本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之關係」等資訊。法務部107年曾通函各機關「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A.事前揭露】、【B.事後公開】」,歷年來廉政署也持續以函文週知各機關應落實辦理。
廉政署表示,針對近期媒體報導討論《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法律適用,為免不同解讀有誤導民眾之虞,特予說明澄清。各政風機構應遵照上開規定,如涉有違失案件,均應本於職責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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