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積極推動「交通(加強執行車輛相關稅費罰鍰)專案」,除於近期成功全數徵起一件歷時7年的酒駕罰鍰案件外,更本於「執行與輔導並行」的精神,主動協助該案義務人參與酒癮治療,從根本防範酒駕再犯。
臺北市某年約50歲的張姓男子於民國108年2月7日中午於住處內飲酒後,隨即於晚間騎乘機車外出,在行經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一帶時,與陳姓民眾駕駛的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警員到場處理後,當下即測得張男酒駕的事實,並移由士林地方檢察署偵辦。雖然張男最後因為酒測數值為每公升0.23毫克,從而躲過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的刑事責任,但是依當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規定,張男仍被裁處9萬元的罰鍰,且因張男嗣後並未遵期繳納此筆罰鍰,故移送臺北分署執行。
臺北分署於受理後即數次執行張男的銀行存款,雖未扣得款項,但仍持續調查張男的財產及所得資料,並參考其勞健保投保紀錄,從而查得張男所任職的公司,以及其每月可供執行的薪資數額。張男見狀後隨即主動聯繫臺北分署說明其先前因為腿腳受傷的緣故,所以收入時有時無,如今終於找到一份較為穩定的工作,希望臺北分署暫不執行薪資,其願意以分期繳納的方式將此筆罰鍰逐步繳清。臺北分署經審酌張男的經濟狀況確屬拮据,因此核准其分期繳納的請求,而張男亦把握此次機會,按月繳納分期款項,終將此筆罰鍰如數繳清。
張男於到場繳納最後一期款項時表示其至今仍對於當時酒駕一事感到懊悔,且親友亦勸其為健康著想應減少飲酒,因此張男在聽聞臺北分署協助酒駕案件義務人參與酒癮治療的方案後,當場即同意參與,決心杜絕酒癮,絕不再犯。
臺北分署在此呼籲,酒駕、毒駕害人害己,對此切勿心存僥倖。對於酒駕等交通違規案件的罰鍰,臺北分署除施以各種執行作為強力執行外,亦會採行輔導與關懷等多元措施,協助酒駕案件義務人接受酒癮治療,以達成預防酒駕再犯的目標,共同守護民眾的生命、身體、財產與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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