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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鐘車程也不能酒駕 通知義務人辦分期

【記者宋順澈/台北市報導】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下稱士林分署)配合行政執行署「交通專案」執法政策,積極辦理酒駕、拒絕酒測等交通裁罰案件。一名朱姓義務人酒後欲返家,自認車程僅需3分鐘,竟騎乘機車上路,經警方攔檢後拒絕酒測,遭裁罰新臺幣(下同)18萬元,因逾期未繳納,嗣移送士林分署執行。承辦書記官受理後旋即寄發傳繳通知書,義務人接獲通知,便急赴分署洽辦分期繳納,展現督促履行之成效。

朱姓義務人原從事廣告業工作,因遭公司辭退而心情低落,於民國115年5月間與友人聚餐暢飲後,因離住處不遠,便心存僥倖騎車上路。行經臺北市中山區某路段時遭警方攔檢,卻拒絕接受酒測,經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罰18萬元,遲不繳納,案件於同年9月移送士林分署執行。執行人員受理後,旋即寄發傳繳通知書,促請義務人自動繳納;朱姓義務人接獲通知後,始積極面對欠款,隨即赴分署洽辦分期繳納,為一時僥倖付出代價。

士林分署表示,「車程再短也不能酒駕!」,酒後駕車危險不因路程短而減少,即使僅有幾分鐘車程,也可能造成無法挽回的傷亡。民眾飲酒後應搭乘大眾運輸、計程車或利用代駕服務,配合警方依法實施酒測,受裁罰後亦應依限繳納;如確有經濟困難,應主動聯繫承辦人員說明,切勿置之不理。士林分署將持續執行交通裁罰案件,積極追查義務人財產,並依法採取必要執行措施,落實裁罰效果,共同守護用路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