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地方 台北

《烏龍院》商標遭廢止 智慧局澄清:漫畫著作權不受影響

【記者戴德蔓/綜合報導】經典漫畫《烏龍院》商標遭廢止,引發創作者權益爭議。漫畫家敖幼祥不滿自己註冊、長年維護的商標竟遭撤銷,質疑政府究竟在保護什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月19日澄清,「烏龍院及圖」商標並非全面失效,而是部分商品及服務因連續3年未使用而遭廢止,旅館服務部分仍維持註冊,漫畫作品的著作權也不受影響。

《烏龍院》是敖幼祥創作的經典漫畫作品,陪伴不少讀者成長。敖幼祥17日收到智慧局商標廢止處分書後,透過社群平台發布影片表達不滿,表示自己過去10年持續繳交商標規費,卻因有人提出商標未使用的廢止申請,導致部分商標權益受到影響。

敖幼祥表示,當初依法註冊商標,就是為了保護自己創作的作品,沒想到自己註冊的商標竟會遭到廢止。他在臉書質疑:「還有什麼好說的?自己註冊的商標居然會被下令撤掉?這個國家到底是在保護什麼?」

對於主管機關蒐證一事,敖幼祥也表達不滿,稱有人到他的住家及工作室調查,讓他直呼「我是犯了什麼罪啊」,認為整起事件簡直「太漫畫」。他表示,目前已委請律師處理後續事宜,必要時將採取法律行動。

台北市漫畫從業人員職業工會18日晚間發布聲明,對「烏龍院」商標遭廢止表示遺憾與不滿,認為此次事件並非業者無意間「撞名」或巧合,呼籲智慧局及相關訴願審議機關,審慎重視事件背後的動機與社會影響。

針對爭議,智慧局19日說明,本案是由第三方向智慧局申請廢止註冊第02003530號「烏龍院及圖」商標,主管機關依《商標法》規定,以書面通知雙方提出答辯及陳述意見,再根據相關證據作成處分。

智慧局強調,並未派員前往敖幼祥住處或工作室現場調查、拍照蒐證,澄清外界相關說法。

至於已註冊的商標為何仍會遭到廢止,智慧局解釋,依《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註冊商標若無正當事由,連續3年未使用,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廢止申請。商標註冊並不代表取得永久有效、無須實際使用的權利。

智慧局指出,經審查相關使用證據,「烏龍院及圖」商標在第43類「旅館」服務部分,因有實際使用事證,決定維持註冊;但同類別的養老院等服務,以及第30類茶、咖啡飲料等全部商品,因未能提出足以證明實際使用的證據,因此依法廢止註冊。

換言之,此次處分並非全面廢止「烏龍院及圖」商標,而是針對未能證明實際使用的指定商品及服務,分別作出認定。

智慧局也特別釐清,商標權與著作權屬於不同的法律保障。即使部分商標註冊遭廢止,也不代表敖幼祥對《烏龍院》漫畫作品享有的著作權受到影響,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智慧局表示,目前本案尚未確定,當事人若不服處分,仍可依法提出行政救濟。主管機關將持續依法律規定及個案證據,以客觀、中立原則審理,兼顧創作者合法權益與市場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