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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花蓮村長未繳喪失中國籍證明 中配之子參選資格取消

【記者袁世鋼/綜合報導】前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長鄧萬華因「未繳附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去年8月1日遭內政部依法解職,其子賴汶佑今年代母出征登記參選,但同樣因沒繳該「證明」,遭花蓮選委會撤銷候選人資格。賴男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經法官裁定駁回,可抗告。

現年51歲的鄧萬華來自中國四川省,她在約28年前嫁來台灣迄今,與丈夫育有3名子女,並於約17年前就已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她在2022年底首次投入學田村長選舉並順利當選,但因未依規定提出「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2025年8月1日遭內政部解職。

而在今年地方選舉中,鄧萬華之子賴汶佑決定延續母親的地方服務工作,登記參選學田村長,並獲審查通過,富里鄉公所也已在10月17日發函,通知他於23日參加候選人號次抽籤。不過,鄉公所21日突轉發花蓮縣選委會公文通知他的候選人登記資格已遭撤銷。

花蓮選委會是依中選會援引《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須在台設籍滿10年才能參選、陸委會命令中「設籍10年應自『繳附喪失大陸戶籍證明之日』起算」,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規定,認定他未繳附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造成設籍10年無從起算,因此撤銷核准他登記參選的處分。

對此,賴男強調,他雖在中國出生,但6個月後就被父母帶回台灣申報戶籍,從未在中國設籍,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並於出生後一年內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者,為台灣地區人民」,他從未設籍該如何除籍?緊急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原處分。

北高行審酌,授權法規雖未就授權內容範圍為明確之規定,惟依法律整體解釋,應可推知立法者有意授權主管機關,依其行政專業之考量而訂定函令,以資規範,因此陸委會認定設籍10年起算點方式的命令,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兩岸條例》施行細則」中關於台灣地區人民之認定,以未在大陸地區設籍為消極要件,但他並未符合。

因此,合議庭認為,有關後續選務程序之號次抽籤、名冊編造、公報製作等,皆是與賴男無關的活動,相關選務活動對他而言自不具緊急性,亦無利益權衡之必要,裁定駁回聲請。仍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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