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貿易法》規定,不得有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行為,但高雄關指出,有業者在未強制規定須標示產地的進口貨品外箱上,標示台灣代表公司名稱及地址,有使人誤認產地之虞,同樣涉及產地標示不實,常見貨品包含餐具、廚具、手套等,且多數來自中國。
高雄關說明,《貿易法》第17條規定,出進口人不得有「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行為。另依貿易署現行公告,進口列屬稅則第61、62章紡織品、第6115節襪子、第63章毛巾與非醫用口罩、第64章鞋類、第69章陶瓷面磚及第94章寢具等貨品,進口時即應正確標示產地;其他進口貨品雖未強制規定應標示產地,若已標示產地即不得標示不實。
而高雄關發現,目前通關最常見產地標示不實違規態樣,多屬在不需標示產地的貨品上,標示台灣國內廠商的名稱與地址,或其他同義文字描述,容易導致消費者誤以為該產品為台灣製造,有使人誤認產地之虞。相關貨品包含飯盒、碗盤等餐具類,及鐵鍋、手套、螺絲等較常見,且多數都來自中國。
針對此類違規情形,高雄關強調,依「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進口業者得向海關申請改善,無產地標示不實時,始准予通關放行,否則應予退運,將導致通關延宕及蒙受損失。一經查獲,將遭致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依《貿易法》裁處;如有故意偽標者,更將面臨刑事追訴,呼籲業者切勿心存僥倖、因小失大。
高雄關強調,產地標示是消費者辨識商品來源、評估品質及做出購買決策的重要依據,進口業者在通關前務必審慎確認商品產地標示是否符合規定,若對標示方式有任何疑慮,亦可主動向貿易署或海關諮詢,以確保貨物通關順暢並避免觸法受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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