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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遭重判10年 陸委會譴責籲釋放

香港民主人士黃之鋒。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香港民主人士黃之鋒。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戴德蔓、吳旻洲/台北報導】香港民主人士黃之鋒遭香港法院依港版《國安法》重判10年。陸委會11月5日強烈譴責中共及港府持續以國家安全為名,打壓香港民主人士,侵害港人基本人權與言論自由,呼籲停止政治追訴,立即釋放無辜遭拘押人士。

黃之鋒遭港府指控觸犯「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並遭香港法院判處10年徒刑。陸委會5日表示,對相關方面持續以「國家安全」為名,戕害港人基本人權與言論自由,表達強烈譴責與憂心。

陸委會指出,黃之鋒過去因「反送中」運動涉及多起案件,分別遭判處4個月至13.5個月不等刑期,之後又因民主派初選案被判刑4年8個月。自2020年末遭關押至今,黃之鋒已身陷囹圄超過2千天,如今再遭重判10年。

陸委會批評,中共及港府持續利用港版《國安法》等威權工具,對香港民主人士羅織罪名,進行無止盡的政治追訴,打壓人民追求自由、民主與人權的合法權利。這些作為不僅剝奪香港人民的自由與人權,也持續損害香港的國際形象與法治基石。

陸委會強調,言論自由與民主人權是現代法治社會應保障的基本價值,呼籲中共及港府停止對民主人士的打壓與司法迫害,終止以「國家安全」為名的政治濫訴,並立即釋放無辜遭拘押人士,保障港人應有的基本人權與言論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