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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法三讀 無預警停飛負責人可關3年

復興航空2016年11月無預警停航,復興航空的飛機停在松山機場。(中央社資料照)
復興航空2016年11月無預警停航,復興航空的飛機停在松山機場。(中央社資料照)

【記者徐翠玲/綜合報導】為避免復興航空無預警停飛事件重演,立法院3日三讀通過《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航空公司停業2個月前,須向交通部民航局申請並提停飛計畫,違者可處新台幣60萬元以上、1,200萬元以下罰鍰;故意不申報或未依計畫執行且情節重大者,可處公司負責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讀條文規定,未來航空公司停業或結束營業,須提前2個月向民航局申請停飛計畫,若未依規定申請,違者最高可處航空公司新台幣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公司負責人60萬元以上、1,200萬元以下罰鍰;故意不申報或未依計畫執行,致他人或公眾損害且情節重大,處公司負責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2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也明定,資本達額20億元以上的民航公司董事會,應設置至少一位具公益性的獨立董事,人選須送交通部備查,必要時得要求更換。

復興航空2016年底突然解散、宣布停飛,影響10萬旅客、旅行社權益 。立委鄭運鵬表示,航空公司如果故意不申報,影響權益非常大,且有飛航安全問題,但罰款他們根本不怕,修法加入刑責,是要警惕公司負責人須照規定程序辦理;關於加入獨立董事,希望能介入董事會管理,了解公司經營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