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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泓旭共諜案 二審仍判1年2月

周泓旭(左)涉嫌吸收一名外交人士未遂,一審被依國家安全法判刑1年2月。高等法院26日駁回上訴,維持1年2月罪刑,仍可上訴。(中央社)
周泓旭(左)涉嫌吸收一名外交人士未遂,一審被依國家安全法判刑1年2月。高等法院26日駁回上訴,維持1年2月罪刑,仍可上訴。(中央社)

【記者陳懿勝、蔡安迪/台北報導】來台攻讀碩士的陸生周泓旭涉來台發展共諜組織,被控違反《國安法》的發展組織未遂罪,一審判1年2月;二審期間,北檢查出周利用王炳忠等人策畫「星火T計劃」、「燎原新聞網」發展組織事證,移請高院併案審理。高院昨(26)日駁回上訴,維持1年2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至於王炳忠等人發展組織的併案部分,該案與周案無關,退回北檢另行偵辦。

周泓旭2年前取得政大企研所碩士學位後,去年以商務名義來台,北檢指控周接受中共黨務機構官員委託,來台以利誘遊說有機會接觸外交部機密的「A男」替中共工作,但「A男」不同意,並舉報此事。台北地院一審,依《國安法》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未遂罪,判周男1年2月徒刑。

案經上訴,高院審理期間,周泓旭屢稱遭陷害,並解除原有律師團另行委任,且在最後一次庭訊中稱,遊說「A男」蒐集我國機密、可固定支薪等不利說詞,「我是吹牛的」;律師則比喻,就如同台商遊走兩岸時,會互贈金錢、禮物,是兩岸正常交流活動。

檢方則駁斥周泓旭說詞不實,並稱「吹牛」說法不足採信,而且周雖在偵查中自白,卻在法院審理時卻翻供否認,不符認罪減刑規定,應加重其刑。

高院則表示,合議庭認為周泓旭曾自白,且有公訴、非公訴證據為證,周男辯稱A男陷害的辯詞不可採;雖然兩岸在通商、人口往來頻繁,但在政治、軍事及國家認同仍處在不和諧,甚至敵對的狀態,周吸收我國人員的行為,造成我國國安重大威脅,一審依《國安法》為大陸地區黨務機關在台發展組織未遂罪,判處周泓旭1年2月徒刑,並無違誤,檢察官與周泓旭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

關於王炳忠等人發展組織的併案部分,高院表示,不論是犯罪時間、行為模式、吸收對象等都不同,該案與周案無關,退回北檢另行偵辦。

另外,考量周泓旭的羈押期限將於27日屆滿,26日也立即召開延押庭。高院裁定指出,周涉共諜案對我國社會危害重大,且此案仍可上訴三審,周尚有潛逃回中國躲藏可能,自本月28日起延押2月,但解除禁見、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