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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密案二審有罪 馬英九上訴

前總統馬英九辦公室31日表示,馬英九已委任律師,針對洩密案高等法院判決諸多疏漏及違法之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大紀元資料庫)
前總統馬英九辦公室31日表示,馬英九已委任律師,針對洩密案高等法院判決諸多疏漏及違法之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大紀元資料庫)

【記者陳懿勝/台北報導】高院審理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洩密案,日前改判馬英九有罪,處4月徒刑,對此,前總統馬英九辦公室31日表示,馬英九已委任律師,針對洩密案高等法院判決諸多疏漏及違法之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上訴狀同時請求最高法院就本案開庭審理,進行言詞辯論。

全案起因已解散的特別偵查組於2013年時,偵辦立委柯建銘及時任立法院長王金平疑涉司法關說案,馬英九被控洩密等案遭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一審獲判無罪,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改判馬英九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馬英九辦公室表示,本案卷內資料顯示,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時任總統府副祕書長羅智強都曾證稱,2013年8月31日與馬英九會面,確有討論時任法務部長曾勇夫的政治責任與去留問題;但高院判決書卻說,「法務部長之去留,並非被告、江宜樺、羅智強等人當日(2013年8月31日)討論之議題」,顯見高院判決根本沒有詳閱卷證資料。

馬英九辦公室說,司法關說妨害司法公正、斲傷司法威信,攸關社會大眾的公共利益,但高院判決竟認定,「全民電通更一審司法關說案」與公共利益無涉,且未說明為何司法關說既非屬國家重大事務,也無關公共利益。

馬英九辦公室表示,這個認定顯然違反經驗及論理法則,不僅與審理洩密案一審法官的認定截然不同,也無視人民對司法關說的厭惡,「除了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更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

馬英九辦公室說,《刑事訴訟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都規定,基於公共利益或有正當理由時,洩密並不構成犯罪;馬英九當時得知立法院長、在野黨大黨鞭和法務部長涉及關說司法個案後,認為將引發憲政風暴及社會不安,因此與幕僚及行政院長開會討論因應策略。

馬英九辦公室認為,如果這樣是洩密,那歷任及現任總統和幕僚開會討論尚屬祕密的決策,是不是也洩密?台北地檢署要不要起訴?高等法院是不是也要判有罪?並譴責這些總統「不足為國家元首之表率」。

馬英九辦公室強調,本案是一宗《憲法》訴訟,高等法院對於本案疏漏百出的有罪判決,將造成不當的憲政先例,使日後總統或行政院長面臨國家重大事件時,必須視若無睹、置若罔聞,否則就將面臨牢獄之災;馬英九委任律師提起上訴,爭的不只是個人清白,更要爭取中華民國總統治國的合理權限,不能被不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