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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都中心即將成立 內政部通過4項業務執行子法

住都中心8月成立,內政部19日部務會報4項業務執行子法,協助其營運。圖為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內政部提供)
住都中心8月成立,內政部19日部務會報4項業務執行子法,協助其營運。圖為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內政部提供)

【記者陳懿勝/台北報導】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將於8月成立,為使住都中心以專業化、制度化及透明化等方式執行管理社會住宅及辦理政府主導都更案等業務,內政部19日部務會報通過《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等4項子法,期幫助住都中心有效承擔政府交付的重要任務,達到整合公私部門力量,共創全體經濟的目標。

內政部表示,住都中心扮演統籌規劃角色,整合公私部門力量,透過政府與民間企業、非政府組織及非營利團體間合作關係之提升,共同推動都市更新及社會住宅。住都中心不僅具備行政法人的彈性,也追求績效導向,4項子法,以利推動住都中心成立,並無縫接軌穩定營運。

內政部說,為防止利益輸送,新訂《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住都中心董事、監事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為促使住都中心更具營運效益,新訂《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將設績效評鑑會,評鑑住都中心之績效,績效評鑑並分為自評、複評及核定等三階段,並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主動公開,讓民眾可以瞭解中心實際營運情形。

內政部說,為強化公有不動產管理及業務執行效益,新訂《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公有不動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住都中心因業務必要,可無償使用公有不動產,但內政部對住都中心之公有不動產有定期檢查權,管理公有不動產所產生之收益,提供住都中心有效運作,以活化公有土地使用效能。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申請戶籍及土地登記資料辦法》,住都中心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舉辦公聽會,其通知單無人領取時,住都中心始得申請取得其戶籍資料或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資料,相關資料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以保護個人權益。

內政部強調,住都中心除受託管理社會住宅外,也會辦理都市更新相關業務,以促進大面積公有土地資產活化與運用,並提供產業發展契機,兼顧都市競爭能力之提升與社會住宅之供給,期以行政法人的彈性,追求績效導向,並受行政、立法、預算、審計及民眾監督,加速推動具公益性及公共性的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