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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槍擊斃開車拒檢竊賊 張景義二審仍判無罪

員警張景義5年前在西門町追捕駕車逃逸的黎姓竊嫌時,開槍擊中黎男致死,高院認為,黎男倒車有危害群眾之虞,且子彈是因「偏向」才擊中黎男,二審仍判張警無罪。(中央社)
員警張景義5年前在西門町追捕駕車逃逸的黎姓竊嫌時,開槍擊中黎男致死,高院認為,黎男倒車有危害群眾之虞,且子彈是因「偏向」才擊中黎男,二審仍判張警無罪。(中央社)

【記者陳懿勝/台北報導】員警張景義5年前在西門町追捕駕車逃逸的黎姓竊嫌時,開槍擊中黎男致死,台北地院一審判無罪,檢方上訴,高院認為案發地為人潮洶湧人行道,黎男倒車有危害群眾之虞,且子彈是因「偏向」才擊中黎男,二審仍判張警無罪。

2013年8月13日,黎姓竊嫌在新北市中和區拒絕受檢,警方圍捕過程中,黎男駕車逃逸到西門町鬧區,當時正在附近處理民眾路倒事件的張景義獲報加入圍捕,並掏槍喝令「停車、下車」,黎男不肯就範且加速移動,張警朝他連開2槍,1發子彈意外穿過擋風玻璃擊中黎男腹腔,黎男送醫不治。

家屬控告張景義涉業務過失致死,案經多次調查,台北地檢署認為,張員開槍當下未達急迫性,有過失責任,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北院一審判決無罪,案經上訴,高院認定,張景義開槍前喝令黎姓男子停車,但黎男不從並倒車,張警才掏槍射擊;子彈是因為射擊角度及車輛材質特性,產生彈道偏向,才會擊中黎嫌,並非是張景義開槍時能夠預料防範的。

合議庭認為,黎嫌在人潮洶湧的人行道上倒車,已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的現行犯,張景義開槍是為了防止危害發生,合乎用槍時機和比例原則,開槍的位置與角度並非朝向駕駛人正面開槍,二審維持無罪判決。

由於一、二審均無罪,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除非判決適用法令牴觸《憲法》,或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判例,檢方才能提起上訴,等同於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