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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所30公尺內 內政部:禁宣傳選舉、公投

內政部長徐國勇19日表示,依《選罷法》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違者最高可處500萬元。(記者陳柏州/攝影)
內政部長徐國勇19日表示,依《選罷法》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違者最高可處500萬元。(記者陳柏州/攝影)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九合一選舉將於本周六(24日)舉行,內政部長徐國勇昨(19)日表示,依《選罷法》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違者最高可處500萬元。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9日至邀請內政部長徐國勇報告「投票日公投宣傳之法律適用問題」。徐國勇報告時表示,依《選罷法》及《公投法》規定,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喧擾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仍繼續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萬5千元以下罰金。

至於公投部分,徐國勇則說,在投票當日,投票所30公尺內禁止從事任何有關公投的宣傳;投票所30公尺外,公職候選人也不能從事競助選活動,也不能宣傳公投。

他強調,雖然候選人以外的民眾,投票日當天仍可以從事公民投票宣傳,但不能穿插候選人姓名、政黨名稱、標語、旗幟、看板、號次等相關影像、聲音及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