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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來投資大鬆綁 85%改事後申報

經濟部投審會執行秘書張銘斌3日說明《外國人投資條例》修正草案和《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修正草案。(記者郭曜榮/攝影)
經濟部投審會執行秘書張銘斌3日說明《外國人投資條例》修正草案和《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修正草案。(記者郭曜榮/攝影)

【記者郭曜榮/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3日通過《外國人投資條例》修正草案和《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修正草案,外人來台投資將大鬆綁,有85%的案件從事前核准制改為事後申報。

經濟部投審會執行秘書張銘斌表示,預計未來有85%的案件均可改採事後申報制,以過去每年平均3,500件計算,預估約有3千件左右將改採事後申報制,大概只有500件維持事前核准制。

他提到,有4種型態維持事前核准制,首先是依照投資型態、金額或是一定持股比率;其次是僑外投資到負面表列限制與禁止類的行業;再者是投資人屬於外國政府包括主權基金;最後則是屬於特定地區的投資人,例如配合聯合國實施經濟制裁,或是涉及到反恐等因素須做特別申報的部分。

經濟部次長王美花說明,金額部分早期有提到100萬美元的門檻,但後續還要跟央行等單位協商;張銘斌也說,100萬美元只是最初暫定金額,未來完成立法並上軌道後,金額應該會再放寬。另外持股比率將參考日本,外資持股10%以上作為申報門檻,但未來還會跨部會討論。

此外,外資中的陸資比率以三成為判斷基準,但即使低於三成,仍會看是否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例如阿里巴巴創辦人馬雲與其合夥人持股雖只有16%,經濟部仍視其為陸資,須回歸《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處理。

這次修法並強化外資審查制度透明度與可預測性,未來投資人申請後,主管機關須於5日內通知是否補件,並於1個月內做出准駁;若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須於2個月內做出准駁。

草案並增訂多項罰則配套,現行《外人投資條例》跟《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的罰則只有撤銷投資跟取消結匯權;未來修正後若違反證券投資,將處新台幣24萬至480萬元的罰鍰,情節嚴重者1年內禁止投資證券,必要時還可以註銷投資登記。

張銘斌說,違反股權投資,應申請而未申請,將處分12萬至60萬元的罰鍰;應申報未申報,則處6萬至30萬元的罰鍰;上述兩種樣態均會根據違規情節,要求限期改正,或停止股東權利,必要時要求停止或撤回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