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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修法 劣師可終身解聘

行政院7日通過「教師法」修正案。圖為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長鄭淵全。(中央社)
行政院7日通過「教師法」修正案。圖為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長鄭淵全。(中央社)

【記者張原彰/台北報導】社會頻傳虐童、狼師等案件,行政院7日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增加處分不適任教師的法源依據。教育部強調,可完善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教育團體形容,這是遲來的正義,他們對草案的不足處,將要求做出修正。

教育部表示,教師法自民國84年公佈以來雖然歷經十三次修法,在這24年來幾乎從未針對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進行修法。這次修法為回應社會各界,完善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他們加快相關案件處理速度。後續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並向教師團體妥為說明,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草案規定,區分不適任教師,分為七種法律效果,包括: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應予解聘且議決1年至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原校解聘或不續聘、終局停聘6個月至3年、當然暫時停聘、暫時停聘3個月或6個月以下等。

如果教師犯了包括: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是聘任後因故意犯罪受1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且宣告確定;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1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免除職務處分等案件時,將可處以最重處分,校方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草案避免「師師相護」,修法明訂,教評會處理不適任教師時,應增邀校外學者專家,使未兼行政或董事的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針對教師法修正草案,全國家長教育志工團體聯盟建議,教評會的組成比例,必須有效避免師師相護,因此比例上應為兼行政職的老師比例應佔1/3、社會公正人士及家長佔1/3、相關行政人員佔1/3;台灣的教師不能獨外於世界,必須接受教師評鑒,有效鼓勵絕大多數優秀的台灣老師,要求少數教師改善教學並專業成長,且明文規定教師暑假進修。

他們表示,教師有擔任行政職的義務,對於行政教師必須適當給予加薪減課,改善目前行政大逃亡的現象,並有效強化公立學校行政效率;專審會必須明文增加家長代表,以正確表達學生及家長的立場,有效處理不適任教師問題,保護學生權益。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表示,教評會教師代表過半而認為有「師師相護」、教評會功能不彰的情形,是非理性的打壓教師專業。過去個案觀察,多數連不適任教師處理程序都未啟動,根本談不上進入教評會審理,問題的癥結點在於校長是否願意啟動處理程序,以及處理程序是否完備,兒不是降低教評會教師佔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