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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酒駕有故意殺人事實可判死

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28日說明《刑法》第185之3條修正草案。(記者郭曜榮/攝影)
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28日說明《刑法》第185之3條修正草案。(記者郭曜榮/攝影)

【記者郭曜榮/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28日討論酒駕裁罰議題,會中通過《刑法》第185之3條修正草案,若酒駕犯罪致人於死或致重傷,有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不論再犯與否,可比照殺人罪論處,最重可判死刑。

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說明,《刑法》修正草案對於酒駕犯行新增2項規定,第一點是觸犯《刑法》第185之3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也就是酒駕5年內再犯,若導致重傷,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死,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點是酒駕致死或致重傷若情節重大,且是故意造成,可比照《刑法》殺人罪或傷害罪論處,也就是酒駕故意殺人,最重可比照殺人罪判死刑。法案後續將送司法院會銜,再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在院會中表示,酒後駕車等不安全駕駛行為,嚴重危害公共交通秩序,導致無辜死傷與無數家庭破碎。本月26日立法院已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針對酒駕行為加重行政罰,本案修法加重酒駕再犯肇事致人死亡、重傷害的刑責,都是為了嚴加抑制酒駕行為,維護國人安全。

他提到,這一些日子來,看到酒駕者不但破壞了交通秩序,而是讓多少人傷心、家庭破碎,所以除了加強教育各方面外,行政院提高相關行政罰、刑罰都有其必要,並且參考國外審判程序適用,對於酒駕致死,不必到累犯,只要有不確定故意、隱含的惡意都以殺人罪論處,《刑法》第271條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法條具在,「我們也請司法院法官在量刑時,也能符合社會期待與國人的要求」,希望國人能夠快快樂樂出門、平平安安回家,各方一起來努力,讓每個人都能免於酒駕危害的恐懼與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