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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修法一讀 媒體為中共效力老闆判10年

時代力量黨團提出《國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該案17日經立法院院會一讀通過,後續將交付委員會審議。圖為示意圖。(中央社)
時代力量黨團提出《國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該案17日經立法院院會一讀通過,後續將交付委員會審議。圖為示意圖。(中央社)

【記者張原彰/台北 報導】中共透過各種管道滲透台灣,在台灣成立外圍組織,蒐集國安情資,但過去我國《國安法》機制不足,針對類似案件處罰過輕,無法達到嚇阻之效。時代力量黨團提出《國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幫中共在台蒐集情資的外圍組織的犯案人士施以重罰,最高可處12年有期徒刑,併科1千萬罰金,該案17日經立法院院會一讀通過,後續將交付委員會審議。

現行《國安法》第二條之1規定,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祕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發展組織。

時代力量黨團提出修正草案16日送交立法院院會。該草案指出,我國的國安與自由憲政正遭到嚴重威脅,現行法規範圍過窄、處罰過輕,不足以發揮有效威嚇抑制的功能,且還需與2019年新修正通過的《刑法》外患罪章相互接軌。

時力提出修正的草案明訂罰則,若為外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委託民間團體,或其派遣的人違反規定,將處3~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的罰金。

另外,為境外敵對勢力、國際恐怖組織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機構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或其派遣之人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祕密的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時力黨團提出的修正案同時修正《國安法》第二條之2,若廣播、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若受境外勢力指示,傳播有害國家安全的資訊時,將課予刑罰,可處媒體事業負責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針對媒體事業,則可處1千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可註銷其執照。

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表示,境外勢力在台灣發展組織,過去曾發生過彰化的碧雲寺淪為五星共產廟的案件,但法規無法處理,這次提出的修正案可因應類似案件,沒收其財產。另外,針對媒體接受指示迫害台灣的民主體制,提出的修正可對其罰款撤照,這是對日前提出的廣電三法修正草案的配套。

據了解,該修正草案16日在立法院院會一讀通過,原因是藍營立委抱有疑慮。該修正草案後續將進入立法院的委員會審議,徐永明認為,該草案沒有道理被擋,未來在委員會將有更多被討論的機會,可以被更多人看見。

學者:中國祕密訊息需特殊處理

華人民主書院董事曾建元認為,建立國家防衛機制,該法案值得肯定。他建議,針對類似間諜的行為的構成要件,條文需要規定清楚。台灣資訊開放,許多資料屬於公開訊息,但同樣的訊息在中國屬於祕密訊息。過去曾發生中國709案維權律師來台灣,遭到在台灣的中共間諜舉報,而遭中共抓捕的案件,但台灣的法院未對該間諜判刑,理由是其取得的資訊在台灣屬公開會議的資訊,但這類資訊不代表在中國可以取得,修法應考量這類的狀況。

曾建元表示,至於關於對於親中媒體的規範,處理時必須小心,仍得兼顧維護新聞自由。至於媒體經營權遭到親中人士掌握,或遭到中資收購,這在法律上必須更細緻的規範,得嚴查相關資金是否與中共有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