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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簽署政治協議 須經國會審議與全民公投

為強化兩岸政治協商的民主監督機制,立法院31日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中央社)
為強化兩岸政治協商的民主監督機制,立法院31日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中央社)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為強化兩岸政治協商的民主監督機制,立法院31日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明定未來兩岸進行政治協商,須經國會雙審議、舉行聽證及人民公投三個階段,才能簽署、換文,由總統公布生效,且國家主權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項目。

據三讀條文規定,兩岸間涉及政治議題的協議,在「協商前」須由行政院在協商開始90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締結計畫經全體立委3/4出席、出席立委3/4同意後,才能開啟協商。

條文規定,「協商階段時」負責協議的機關,要適時向立法院報告。若立法院判斷雙方無法依締結計畫進行時,得經全體立委1/2以上決議,要求終止協商;行政院判斷雙方無法依締結計畫進行談判時,也應終止協商,並向立法院報告。

此外,在「待完成談判協商後」,應在15日報行總統核定,總統核定後15日內,行政院應公開協議草案內容,送立法院審議,並向立院報告協議過程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立法院也應在院會審查前舉行聽證。

增訂條文也規定,立法院會審查協議草案,經全體立委3/4出席、出席立委3/4同意後,由中選會辦理全國性公投,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的半數者,協議草案才可通過,最後經負責協議機關簽署、換文後,呈請總統公布生效。

此外,三讀條文也明定,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項目;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政治議題協商或約定,無效。

立委:兩岸政治協議須層層把關

民進黨立委管碧玲說,國民黨主席吳敦義曾公開說,若重返執政要與中共簽訂和平協議,「我嚇到吃手手、睡不著」;執政黨對於守護台灣有歷史責任,兩岸政治性協議要事前審查、提出影響評估後才能進行簽署,簽署進行時立法院能平行監督,事後還有三層把關,要有聽證會、立法院3/4絕對多數同意後,再送交人民公投決定才能通過。

國民黨立委江啟臣說,兩岸關係非常特殊,任何協議簽署都攸關國家安全、人民福祉,針對單一類型協議修法,容易掛一漏萬,應制定專法處理,如《兩岸協議監督條例》。

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說,時代力量在2、3年前就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中,提出兩岸政治協議應強制性公投,現在要修《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也能接受,但應明確定義「政治協議」內容,若讓行政部門來界定太危險、含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