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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分局長涉誣告 監委糾正北市警局

【記者袁世鋼/台北報導】監察委員陳師孟、王幼玲調查2014年4月29日「公投護台灣聯盟」在立法院中興大樓出入口前發起靜坐活動,期間該聯盟秘書長賴芳徵與中正一分局副分局長李權哲副分局長發生輕微肢體衝突,事後卻遭告傷害等罪。但監委發現,李權哲涉犯誣告,且檢方未能詳驗證據,因此糾正。

監委表示,賴芳徵與數十名群眾靜坐於中興大樓出入口前,企圖遊說立法委員支持「廢核四」議案,他眼見警方欲拉開拒馬活口供立委外出,遂撿拾機車大鎖有意將兩邊鐵條鎖住;警方現場指揮官李權哲立即從後方將其抱住,賴男隨即被拉開並轉身坐下,後遭其他警員逮捕抬離。

監委指出,李權哲於當日下午即向媒體誣指遭賴芳徵揮打,造成右手掌撕裂傷,但提出的右手臂割傷照片與診斷證明書所載的擦傷不符,所屬員警仍據以製作職務報告書附和,核有違失;移送檢察官偵查後,李權哲於偵訊時結證虛偽證述並提出傷害告訴;賴男則遭北檢依「傷害罪」及「妨害公務罪」起訴。

經一審勘驗現場錄影,認定賴男毫無抵抗,傷害罪不成立,但仍判定有妨害公務,上訴後二審維持原判定讞。但監委調查發現,賴男被拉離拒馬後,李權哲曾以右手掌握住拒馬鐵條,並疑似兩度查看被鐵絲刺傷的右手掌內側,而此段內容在檢察官起訴書與法院判決書中皆未論及;若此為受傷原因,李權哲涉犯蓄意誣告,檢院勘驗証據也未盡詳實。

監委認為,一、二審雖判定賴男傷害部分無罪,但對其平和陳抗行為仍認定觸犯妨害公務罪,明顯咨意擴大適用範圍,認定行為人對「物」(拒馬)施暴力一律構成「強暴」,有嚴重違憲之虞。且經比對檢方起訴書與法院判決書陳述內容可知,前者是以傷害罪為妨害公務罪的前提,但後者在撤銷傷害告訴之餘,卻仍認定有「強暴」行為,實在難以理解。

監委強調,李權哲身為當事人,明知右手受傷與賴芳徵無關,仍提出傷勢診斷證明書及右手臂割傷照片,並於偵查審理筆錄具結虛偽證述誣指賴芳徵傷害罪嫌,已涉有誣告罪、偽證罪、偽造證據等罪嫌,而下屬員警並於職務報告書及偵查審理筆錄附和,核有未當;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督導不周,核有重大違失。北檢及法務部也應檢討改進,並請法務部研提再審及非常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