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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覺失調刺死鐵路警無罪50萬交保 檢提抗告將上訴

嘉義地院合議庭審理鐵路刺警案,認定鄭嫌行為時思覺失調症急性發病,不能辨識行為違法,因此判決無罪。圖為李承翰資料照。 (中央社)
嘉義地院合議庭審理鐵路刺警案,認定鄭嫌行為時思覺失調症急性發病,不能辨識行為違法,因此判決無罪。圖為李承翰資料照。 (中央社)
【記者袁世鋼/綜合報導】已故鐵路警察李承翰於去(108)年7月處理自強號補票糾紛時,遭乘客鄭姓男子持刀刺殺送醫不治;嘉義地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定鄭嫌行為時思覺失調症急性發病,不能辨識行為違法,因此判決無罪,諭知50萬元交保,並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對此,嘉檢將提起上訴。

嘉義地院表示,經台中榮總嘉義分院精神鑑定,鑑定醫師認為,思覺失調症病人需終身服藥控制,停藥2年內幾乎100%會發病;鑑定報告指出,鄭嫌行為時處於思覺失調症急性發病妄想狀態,且妄想內容與犯案行為有絕對交互關聯,加上智力退化理解力差,已喪失辨識能力,故其犯案行為是受其精神狀態影響所致。

由審判長卓春慧、林家賢、鄭諺霓組成的合議庭認為,鄭嫌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無法依據對於周遭之辨識而為行為,已達《刑法》第19條第1 項「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之程度」,因此依法應判決其無罪。

嘉義地院表示,鄭嫌(55歲)經判處無罪後,依法本應撤銷羈押,但因案件還沒判決確定,合議庭考量鄭嫌罹有思覺失調症,長期服藥不規則、病識感不佳,且所為情節重大,已造成社會大眾恐慌;為維護社會安寧秩序,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並參酌鄭嫌家庭經濟狀況,諭知鄭50萬元交保停押。

獲判無罪後,鄭嫌當庭表示,沒有意見,僅擔心交保金籌不出來,「我請人找錢」。不過,截至下午5時,鄭嫌仍覓保無著,還押看守所。對此,嘉義地院法官、發言人洪裕翔表示,鄭嫌家屬表示當日無法辦理交保,若改日辦理,嘉義地院將召開調查庭,審酌具保人與鄭嫌關係,並參考檢方與辯護人意見後,再裁量是否增加具保條件。

檢方不滿提抗告並將上訴

而嘉義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發言人蔡英俊則表示,檢察官於偵查階段,除對於鄭嫌殺害李員之客觀行為積極調查取證外,更對於其主觀犯意詳為訊問鄭嫌、目擊證人,並勘驗所有現場錄影畫面,認為鄭嫌於行為時尚具辨識能力才提起公訴。且鄭嫌於檢方交互詰問時,可明確陳述行為當下心路歷程,足證明行為時能通察事理、辨識能力並未喪失。

蔡英俊強調,精神鑑定結果雖然認定鄭嫌符合「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之程度」,不過,最高法院一貫認為鑑定報告僅供參考,法院仍須綜合全案事證,做出適正的判決;但嘉義地院忽略其他證據,僅以鑑定報告即判決無罪,嘉檢深感遺憾,並將提起上訴。此外,嘉檢主張,法院判決不當而讓鄭嫌交保,邏輯思考錯誤,將提起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