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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犯罪被害人非國家恩賜 王婉諭擬修法完備機制

立委王婉諭說,「保護犯罪被害人是國家責任,不是恩賜」。(時代力量提供)
立委王婉諭說,「保護犯罪被害人是國家責任,不是恩賜」。(時代力量提供)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自1998年立法迄今已經過5次修法,但時代力量立法委員王婉諭表示,該法內容仍侷限在補償金的問題,並未將接受服務視為犯罪被害人的權利,也未明確規範其可取得協助的最低標準。因此將提出八大修法重點,並更名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立委王婉諭說,「保護犯罪被害人是國家責任,不是恩賜」。立委王婉諭說,「保護犯罪被害人是國家責任,不是恩賜」。(時代力量提供)


王婉諭14日召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法提案」記者會。她表示,臺灣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政策與法制,應該徹底屏除「恩給式」的思維,改以「國家責任」的高度,同理犯罪被害人與家屬在犯罪事件中所受到的創傷,以「被害人權益為中心」重新建構補償金的定位、保護與支持服務的內容,「保護犯罪被害人是國家責任,不是恩賜」。

立委邱顯智則認為,我國的犯罪被害人保護落後歐美國家非常多、不僅立法簡陋,且保護範圍也很窄,對象只限定死亡、重傷、性侵害等3種,其他被害人都沒有納入,因此擴大保護服務對象也是修法的重點之一。而在制度上,將明定橫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權責,行政院須定期召開跨部會協調聯繫會議,落實國家級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政策。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連孟琦表示,目前犯罪被害補償金的定位,是民事損害賠償的代位先行給付,由國家先提供後再轉而向行為人求償;然而,若犯罪事件發生在家人對家人之間時,國家代位求償將導致被害人面臨二次傷害。因此,本次修法將改由國家對被害人直接補償,並採取「定額給付」的原則,減少審議過程中不當的道德判斷。

此外,其他修法重點還包含賦予警察、司法人員與專責的犯保協會主動告知被害人法律協助資源的義務,並協助被害人適時請求法律扶助;而司法院及法務部作為權責機關,應積極協助聲請參與訴訟的被害人獲得一站式的服務,避免被害人在各管道的申請、核准或駁回之間心力交瘁;並設置「犯保基金」,使經費獨立、組織健全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