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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團籲保障移工就醫權 疾管署:將與專家研商

民團5日上午在疾病管制署召開記者會,呼籲政府能夠正視藍領移工就醫權利,修改移工就醫需檢附雇主同意書文件的規定,並由疾管署科長黃志傑接受陳情書。(記者賴玟茹/攝影)
民團5日上午在疾病管制署召開記者會,呼籲政府能夠正視藍領移工就醫權利,修改移工就醫需檢附雇主同意書文件的規定,並由疾管署科長黃志傑接受陳情書。(記者賴玟茹/攝影)

【記者賴玟茹/臺北報導】有2名移工感染結核病但受限規定無法在臺醫治,甚至隨時會被遣返回國,為此,民團5日上午在疾病管制署召開記者會,呼籲政府能夠正視藍領移工就醫權利,修改移工就醫需檢附雇主同意書文件的規定,讓移工能留臺接受治療,並在痊癒後恢復正常工作,以保障移工權益。

根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受聘僱外國人經健檢確診為肺結核之藍領移工,需檢附3文件,其中之一為雇主需提供「協助接受治療志願書」,移工才能夠接受治療,也就是說雇主若拒絕提供,該移工未接受結核病醫治,屆時能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而廢止聘僱許可,移工將被遣送回國。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專員王俐婷表示,該限制只有針對藍領移工,而雇主若沒有簽同意書的話,甚至能視為健康檢查不合格並廢止聘僱許可,也就是說,移工會因無法接受治療而喪失工作機會,「移工是人,不是免洗餐具」,呼籲勞動部能夠重視移工人權,修改相關規定辦法,讓移工能在臺醫治,痊癒後恢復正常工作。

希望職工中心督導許惟棟表示,關鍵問題是若雇主不同意,那移工就不能進行治療,在無法進行治療情況下,屆時可能就有違《就服法》規定,沒有完成治療移工就會被遣返回國,他強調,衛福部做為主管機關,其實應該盡到疾病告知的權利,並應修改這個非常不合理的辦法。

疾管署稍晚發布聲明表示,由於結核病完治時間達6個月,因此治療過程需雇主配合及提供合適的環境與時間,以協助移工完成治療,避免移工因療程中斷使病況惡化為多重抗藥性結核病。現行規範是基於防疫前提下,兼顧移工與雇主雙方權益。

疾管署表示,目前除從事短期補習班教師外之第一類外國人,仍須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進行健康檢查。無論第一類或第二類外國人,一旦確診肺結核,且未進行結核病都治,均適用《就業服務法》第73條規定廢止聘僱許可之規定。後續疾管署將收集各方意見及資料後,邀集相關部會、專家學者與團體進行研商。